兒少保護通報訂定獎懲規定
金門縣政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並辦理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經訂定「金門縣政府教育人員通報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行政獎懲調查處理作業規定」,並已在今年四月二十七日頒布實施。
金門縣政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所制定頒布的「金門縣政府教育人員通報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行政獎懲調查處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主辦單位為金門縣政府教育局。
至於該規定用詞定義上,有關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係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有關家庭暴力事件,則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有關性侵害事件,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教育人員通報責任方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教育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及教育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範之教育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之情事者,應通報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及教育局,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通報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及教育局,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有關罰則方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教育人員,主辦單位得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教育人員調查會議。主辦單位召開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至於調查會議處理程序上,主辦單位得通知提請調查之單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主辦單位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作成書面報告。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果確定後,移送主辦單位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金門縣政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