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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立委:將等同刑事嫌疑犯列入遣返對象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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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吳成典日前在立法院院會中提案,針對力霸集團創辦人涉及金融掏空弊案潛逃大陸,卻無法以「金門協議」遣返回臺接受國法制裁,顯示該協議已不合時宜,建請政府儘速透過紅十字會,或授權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兩岸交流協會,與大陸進行第二次「金門協議」工作商談,將等同「刑事嫌疑犯」列入遣返對象,以求協議內容之周延性。

案經行政院交據陸委會研議,五月十日以:(一)兩岸仍持續執行「金門協議」,現階段宜以落實執行為優先項目。(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整體事宜仍待雙方協商。(三)「金門協議」相關遣返事宜屬中央權責等理由函覆吳成典,表示該協議目前基礎存在,兩岸只欠缺建立制度化之處理機制。

陸委會函覆指出,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兩岸紅十字會依政府之授權,就雙方見證其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簽署「金門協議」。依該協議內容,遣返對象除「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即偷渡犯)外,尚包括「刑事嫌疑犯」及「刑事犯」。是故依據「金門協議」,我方得請求大陸方面遣返刑事嫌疑犯及刑事犯。

根據統計,自民國七十九年至九十五年,我方警政機關函請海基會洽轉大陸相關單位協緝之通緝犯,已有六百六十九人,其中經大陸緝獲執行遣返計一百零九人,另大陸方面亦有遣返我方刑事嫌疑犯之事例。

針對重大經濟罪犯王志雄、王素筠、伍澤元、朱安雄、曾正仁、陳盛沺、劉偉杰及王又曾等人,因他們等人亦違反我方刑事法規,屬「金門協議」適用對象。陸委會表示,主管機關均依據「金門協議」,透過海基會轉請大陸方面協緝遣返,但因大陸方面採取選擇性之處理方式,未予積極回應,以致迄無成功遣返案例,顯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進展,乃在中共對經濟罪犯及其他刑事犯之處理態度,而非欠缺機制及管道。

由於兩岸間對於依據「金門協議」相互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已建立一定程度之共識,現階段宜優先促使大陸方面進一步落實執行該協議。

陸委會也表示,由於兩岸簽署「金門協議」之初,主要係為處理遣返作業相關事宜,至刑事嫌疑犯及刑事犯之遣返,僅屬兩岸刑事司法互助諸多事項之一環,舉凡兩岸司法警政機關間交換犯罪情資、送達司法文書、協助調查犯罪證據、執行搜索及扣押、凍結財產、引渡,乃至於刑事判決之相互承認與代為執行等刑事司法互助事項,均有待兩岸進行整體性及制度面之合作。

海基會曾於民國八十年間受政府委託,曾就偷渡犯遣返之議題,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商談,亦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陸方交換意見,惟大陸方面迴避我方法律管轄權,迄無結果。雙方如恢復協商,該等議題將能在既有基礎上,建立制度化之處理機制。至於「金門協議」當時係由內政部授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與大陸方面簽署,其中所涉相關遣返公權力事宜,係屬中央權責,尚非金門縣政府或金門縣兩岸協會所得處理。

吳成典則表示,兩岸關係要良性發展,雙方領導人必須以最高智慧來化解兩岸僵局;他經常接受鄉親請託處理涉及兩岸事務性案件,政府常常指責大陸方面製造障礙,同樣的,大陸當局也指稱台灣當局處處設限,顯見兩岸政府歧見頗深。他呼籲執政當局,金門處在兩岸關鍵位置,多年來累積豐富的交流經驗,政府實應讓「事務性」協商案件,放手或委託給地方政府或團體去經營,以求得兩岸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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