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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俟通過後公布實施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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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問題對於縣內各地區市容、觀瞻、交通秩序及環境衛生之影響甚鉅,為因應地方政府管理上之實際需要及中央尚未實施「攤販條例」前之過渡期,金門縣政府參照現有「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及其他縣市自治條例內容,特擬訂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俾以制定金門縣一致性之管理基準,導正民眾守法精神,增進民眾福祉。由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提案,在縣務會議經審議通過的「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條文共計七個章節,二十九個條文,並將送金門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公布實施。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攤販管理,維護交通、衛生及商業秩序,以及消費者權益,因此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有關金門縣攤販之管理事項,依這項自治條例之規定;這項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之攤販管理依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適用本自治條例。

這項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一、攤販:係指公司、行號營業場所或公、民營市場外,於戶外公共場所或公、私有土地設攤營業者。但銷售公益彩券、經政府機關邀請展售產品及沿街挑售自家生產之季節性農產品者,不在此限。二、一般性攤販:係指以個別自然人為營業主體,從事攤販業務者。三、集合性攤販:係指集合多數自然人從事攤販業務者。至於臨時性攤販,係以集體方式聚集多數攤販,於核准路段(區域)臨時營業者。集中區攤販,係指於攤販集中區內,定時、定點固定營業之攤販。而攤販集中區,則指現有公、民有市場無法容納攤販或尚無市場之地區,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供一定數目攤販集中營業之場所。

這項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金門縣政府;在鄉(鎮)為鄉(鎮)公所,其權責劃分為: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鄉(鎮)公所辦理。二、各鄉鎮轄區內可設攤路段(區域)由各鄉鎮公所負責規劃,報請金門縣政府建設局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審核。三、妨害交通、市容觀瞻、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由金門縣警察局辦理。四、食品衛生之查驗及取締由金門縣衛生局辦理。五、攤販妨害環境衛生之取締由各鄉鎮公所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六、攤販設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之審核及執行攤販違建物之拆除由金門縣政府建設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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