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出生地、性傾向就服法列禁止歧視項目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點閱率:381
立法院已於今年五月四日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三項增列為禁止歧視項目。爾後雇主在辦理求才登記或徵才廣告,應避免出現以求職者的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及年齡等條件限制,以免違法受罰。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金門就業服務站指出,經修正後的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具有正當理由,且於法律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