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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改由父母雙方約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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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民法親屬篇第1059條修正案,民眾自九十六年五月廿五日起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另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如父母約定不成者,將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金門縣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次民法親屬篇之修正將使子女之姓氏由從父姓為原則,改變為從父姓或從母姓皆可,由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為因應法令之修改,請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除原有相關證件外,應另提憑約定書辦理。

縣府民政局指出,民法親屬篇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修正條文,民眾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網址://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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