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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媽媽津貼已有831人受惠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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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首創的專職媽媽可月領新台幣三千元以上、最高六千元的「薪水」,從九十五年二月份實施至今年四月底止,受益人數已達八百三十一人。而根據縣府社會局所作統計,每月發出津貼金額總計就將近新台幣三百萬元。

金門縣政府在經過金門縣議會通過「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從九十五年二月起,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的專職媽媽,如未進入就業市場領有報酬,由金門縣政府按月發給津貼。

符合自治條例規定的專職媽媽,照顧子女一人月領三千元,照顧二人月領五千元,照顧三人以上者月領六千元。

由於專職媽媽申請領取津貼,設有申請人除必須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還有家庭總收入及總資產適度設限,及規範設籍時間等門檻,在剛受理申請時,就出現申請者幾乎擠在同一時間前往國稅局、稅捐處、鄉鎮公所申辦相關證明和送件,讓這幾個機關是車水馬龍,承辦人員更是忙翻天。

縣府社會局指出,這項津貼的發放對象係以設籍金門縣,全職在家照顧三歲以下子女的婦女為主,在草擬政策要項時已注意到公平、正義原則,申請人資格必需是未進入就業市場,未領有報酬者,同時在家庭總收入及總資產也有限制,將在執行一段時間以後,依據社會輿情反應,再做適度的修正和調整。

金門縣政府這項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並施行的「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係縣政府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身心障礙兒童,以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而特別制定的。

金門縣政府指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照顧子女津貼:

設籍方面,現設籍金門縣之婦女,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一)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但夫妻之一方曾遷出金門縣者,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後遷入者,須遷入設籍滿五年後,始得申請。(二)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之一方曾設籍金門縣,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因出生而設籍金門縣,於申請本津貼時,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

照顧對象:(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二)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而照顧者就業情況方面,以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全戶戶籍謄本。三、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家庭成員所得資料及相關資產等證明文件。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免附)。六、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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