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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詳實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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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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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不得以個人之意見或見諸報章媒體之新聞資料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之論斷,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被檢舉人進行調查。

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進一步表示,依照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應註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二)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後,依提供資料調查相關必要之證據,作為被檢舉人是否涉及違章之依據;檢舉人若以推測之詞或新聞資料而無事證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查察仍無具體證據者,得免議存查結案。

該服務處強調,民眾若有發現具體逃漏稅情事,可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並徵起罰鍰者,將提撥舉發人獎金以為獎勵,然權利與義務係一體兩面,為求資源作有效利用,於檢舉前應先蒐集並提供被檢舉人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給稽徵機關,俾利調查,以維租稅公平正義。

該服務處並說明,查緝逃漏稅是稅務機關一項重要工作,為鼓勵民眾提出檢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規定,必須稅務機關依檢舉人所提供之資料查核屬實,且被檢舉人依法繳納財務罰鍰完竣後,才可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台幣四八○萬元為限,另舉發人若是公務人員,依規定不予核發。

該服務處指出,檢舉案件須有具體事證,故請民眾於消費時應保存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如蓋有店章之送貨單、收據、信用卡簽帳單、保證書、估價單等,一旦提出檢舉,方符合證據採認法則,此時稅務機關才會受理,加以調查,只要檢舉內容經查核屬實,且被檢舉人依法繳納罰鍰完竣,該局即主動核發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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