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慰助金申請金寧鄉所今起下鄉服務
金寧鄉公所配合地區新頒的「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受理符合資格的民眾提出申請,鄉長李文俊動員村長結合村幹事以及志工,從今(二十六)日起下鄉到各村辦公處為民眾服務,填寫申請書相關資料,一直到本月月底,李文俊呼籲鄉親能就近於白天上班時間到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以免喪失96年7月份發放的權益。金門縣政府社會局課長許美鳳也表示,符合資格條件的民眾,只要帶著身份證以及印章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不用到戶政所辦理戶籍謄本,鄉鎮公所屆時會統一造冊送交予戶政所來佐證個人的戶籍資料。許美鳳也提醒原領有「敬老津貼加計身心障礙增額金」者,請務必在96年7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當月份補助費。
李文俊表示,金門地區原領有「福建省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者,因該法已廢止,依新頒自治條例必需重新申請,而且申請案應在96年6月底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方可自次(7)月發放該項金額;若遲至(7)月始提出申請,則僅能自(8)月發放,事關民眾權益,鄉公所除了動員村幹事,也增派職員下鄉協助,讓湖埔、古寧、安美、榜林、盤山、后盤山六個辦公處都有專人提供服務,協助申請人填寫個人資料,同時也動員志工來協助輔導符合資格條件的鄉親都能趕在月底前完成申請手續,以保障(7)月按時發放老人金的權益。為加強向民眾宣導這項社會福利金的新方案,社會局也印製相關宣導資料,透由鄉鎮公所轉由鄰長送到各家戶,讓民眾了解並配合。社會局說明有關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申請注意事項:一、「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已於96年6月20日經縣議會三讀審查通過,即將頒布實施;原於87年11月2日修正頒布「福建省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辦法」亦將同步廢止。二、新頒自治條例,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資格條件:(一)年滿六十五歲,現設籍本縣。(二)民國81年11月6日止滿十六歲並曾設籍本縣。(三)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者。三、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者,自申請之次月起每人每月核發慰助金如下:(一)六十五歲以上新台幣3,000元。(二)九十歲以上未滿一百歲新台幣4,000元(含敬老禮金1,000元)。(三)一百歲以上新台幣6,000元(含敬老禮金3,000元)。四、現行領有「中央敬老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只要符合本自治條例申請資格,本縣仍依上項額度發給「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五、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應檢附文件:(一)申請書(向鄉鎮或村里公所索取)。(二)本人戶籍謄本乙份(目前設籍資料及足資證明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之戶籍資料)。(三)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若沿用原領敬老津貼帳戶者免附)。(四)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檢附授權書。申請案應在96年6月底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以免喪失96年7月份發放權益。六、本縣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老人,若原領有敬老福利津貼附加身心障礙增額金(每月新台幣1,800元)者,請改依「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重新向鄉(鎮)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是項補助金額依障礙等級核發,每人每月計:(一)輕度:新台幣2,000元。(二)中度:新台幣2,500元。(三)重度:新台幣3,000元。(四)極重度:新台幣3,500元。七、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應檢附文件:(一)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二)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四)申請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受禁治產宣告者,另需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五)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最好用原領敬老津貼帳戶為佳)。(六)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檢附授權書。八、原領有「福建省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者,因該法已廢止,依新頒自治條例必需重新申請,申請人撥款帳戶,請儘量沿用原金融機構帳戶,以利作業。九、各鄉鎮公所會動員人力免費到各村里家戶協助老人家辦理申請案件,請各家戶先備妥各項申請文件及印章,若在96年6月29日尚未到府服務,請向村(里)長或鄉鎮公所反映處理。十、為杜絕「社福黃牛」,若有人上門協助申請案索取代辦酬勞時,請立即向鄉鎮村里公所反映,縣府通知警察前往取締。服務電話:金城鎮公所社會課電話:322811;金湖鎮公所社會課電話:334693;金沙鎮公所社會課電話:352150;金寧鄉公所社會課電話:373194;烈嶼鄉公所社會課電話:362500;烏坵鄉公所電話:082-666039;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電話:322897、324648;檢舉社福黃牛專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0800-000-110 、02-27535122 傳真:02-27535122或郵寄(台北巿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