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慰助金請領作業縣府搬上檯面探討
「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業已通過,在昨日的主管會報中,請領作業引起討論。
社會局表示,符合規定的民眾只要在六月底前提出申請,七月一日就能生效、核發。而為免去老人家申請的不便,申請人只要攜帶私章、存摺影本(如果沿用老人年金帳戶,則不用再附存摺影本)。
如果由他人代理申請,則須加寫授權書,以防社福黃牛情形產生。戶籍謄本則不需要,將於各鄉鎮公所彙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協助提供戶籍資料。
社會局也說明,原本的「福建省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因「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係屬新訂,兩者的設籍條件不同,所以才需要重新申請。
由於條例中明訂,自申請之次月,發給慰助金,民政局長洪國正表示,七月一日前申請,七月才能領錢,否則之後申請,要到八月才能領,所以才會造成恐慌,民眾搶著申請戶籍謄本,不過,之後已開會修正做法,一解此一現象。
參議楊肅池表示,目前手續已簡化,不過,部分失聯人口的申請問題也應解決。
縣長李炷烽說,由於申請的對象大同小異,原本是想先找村里長、承辦人進行講習,統一作法,就可以不用勞師動眾、造成擾民,他建議,以後申請手續應另訂辦法,就可免去這些問題。
金門縣議會於本會期(第四屆第三次定期會),通過金門縣政府提案(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共十條,讓金門各鄉鎮歷經戰地軍管時期的老人可以申領慰問金。這項慰助金也讓敬老禮金(縣撥老人津貼)法制化。
根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符合申請規定,未滿九十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慰助金新臺幣三千元;九十歲以上未滿一百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慰助金新臺幣四千元;年滿一百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慰助金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