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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惡性交通違規三天執法嚇阻效用高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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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嚴懲惡性交通違規」政策,縣警局依據地區交通特性擇定酒後駕車、嚴重超速及闖紅燈等三項交通違規行為,一連三天強力執法,計取締酒後駕車一件、闖紅燈一件,達到一定嚇阻效果。縣警局表示,強力執法雖暫告一段落,警方仍會持續針對超速行駛、酒後駕車等重大違規加強取締,呼籲地區駕駛人勿心存僥倖,以維行車安全。

縣警局表示,鑑於酒後駕車、超速行駛係造成地區重大傷亡車禍之主因之一,為遏制駕駛人之酒駕、超速違規行為,該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自三日至六日起一連三天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責由各警察所、保安隊、交通隊等單位,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等惡性重大違規。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雖然三天下來,僅取締酒後駕車一件、闖紅燈一件,然已達到一定嚇阻效果,可說是成效良好。惟此項「嚴懲惡性交通違規」政策仍持續在進行,無所謂「三分鐘熱度」,將持續針對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等重大違規行為,嚴正執法,以有效遏止部分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保護大多數守法用路人之行的安全。

另鑑於之前伯玉路發生一件疑似未遵守路口路權而造成之死亡車禍,縣警局已要各警察所、保安隊及交通隊等單位員警於執行家戶訪查等各項勤務時,適時向地區民眾宣導「絕對路權觀念」。而為持續推動路權觀念,縣警局交通隊已於日前在地區重要路段懸掛「遇『停』標誌(線)不暫停並讓幹道車先行」、「支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之處罰宣導布條,以灌輸駕駛人正確之路權觀念,維護道路行車安全。

交通隊副隊長黃維章表示,依據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而於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如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並需保持路口淨空。

另外,有關「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燈誌之規定:八角形紅色「停」標誌,設於次要道路口,駕駛人在穿越前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再向前行駛。至於路面「停」標字,即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倒三角形紅色「讓」標誌,駕駛人要減速慢行,準備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路面「讓路線」,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設於幹道,告示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設於支道,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縣警局也呼籲地區用路人要確實遵守路權規定,因為路權的先後順序攸關不慎發生車禍後肇事責任有無、多少,用路人不能不具備「路權觀念」,而且還要身體力行,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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