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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執法警局取締酒駕不手軟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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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上(六)月份因酒後駕車違規件數高達十九件,其中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含)以上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計五件,為遏制酒後駕車重大違規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發生,縣警局持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本(七)月份全國性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明(十三)日、廿一日、二十七日等展開全縣性同步交通大執法,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

依據縣警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六月份取締到之酒後駕車計十九件,當場代保管汽車十一輛、機車八輛,其中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含)以上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計五件,佔取締件數的百分之二十六,較五月份取締件數八件增加十一件,增加幅度達百分之一百卅八,惟無人因酒駕肇事,較五月份一件減少一件。

從數據顯示,地區六月份雖無發生酒駕肇事案件,惟酒駕違規件數似乎未因該局加強取締酒駕勤務而有所減少,為了持續遏阻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發生,縣警局將持續配合警政署全國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十三日(星期五)、廿一日(星期六)及廿七日(星期五),每日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六時止,責由各警察所及交通隊、保安隊等單位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酒測勤務,展開全縣性同步交通大執法工作,以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及肇事行為。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駕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二五毫克(含)以上)者,除必須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整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外,另需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且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回車輛,不得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期十五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倘若酒後肇事,除交通罰款外,尚需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一趟下來,所付出之代價不可謂不低。局長林文全並呼籲地區民眾勿酒後駕車,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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