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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澎立委聯手推動設置離島免稅商店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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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不離心」,針對離島地區設置「離島免稅商店」乙事,離島立委吳成典、林炳坤、曹爾忠,昨日上午邀集財政部關政司、關稅總局、賦稅署及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經建會等官員,在立法院紅樓第201會議室召開「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朝野協商會議,與會者尚有澎湖縣長王乾發、局長盧春田,金門縣政府財政局專員董應發、課長陳國庭,連江縣政府課長朱秀松等人。

吳成典指出,金、馬、澎離島目前市井蕭條,毫無商機可言,離島立委念茲在茲的就是將離島設置為「免稅特區」以挽回生機,惟財政部因遭受到台灣本島工商界反彈而限縮,乃朝向降低免稅商店資本額設置門檻,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即「離島免稅商店設置條款」,讓離島營業商有能力去經營。吳成典希與會各部會本於照顧離島住民生計,支持本條文之增訂,期讓蒞金旅客都能順利的買到免稅貨物,也讓兩岸人民樂於去離島地區觀光消費。

然據聞,行政院指示財政部「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應與第九條(離島土地問題)及第十三條(離島醫療獎助)共同修(增)訂,由行政院主導「一週一利多」,不能讓離島立委專美於前。吳成典表示,只要對離島經濟有所助益,他很希望政府週週都能對離島釋出利多,絕不會與行政院爭功勞。

昨日上午的協商,經與會單位討論及金馬立委吳成典、曹爾忠的意見表達後,主持協商會議的澎湖立委林炳坤做出以下結論:

一、本次協商條文與行政院將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無涉;本案(即第十條之一)行政院版本若未能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送交立法院,則將這次協商版本提報院會表決。

二、交通部在離島機場免稅商店設有發貨中心者,僅能收取租金,不另收取特許規費。

三、尊重法務部建議修正第八項條文。

協商後「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草案」如下:

為促進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觀光,得由縣(市)主管機關特許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並向海關申請登記後,得據向離島機場、港口之主管機關申請優先租用機場、港口管制區營運所需場地,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前項特許應依規費法第七條徵收特許規費,作為離島縣(市)政府地方建設經費,其規費徵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特許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銷售貨物之種類、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之一定金額或一定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前項管理辦法有關一定金額、一定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禁止、限制規定,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必要時並得送請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三項及第四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吳成典指出,本案協商條文將於本次臨時會,即七月十九或二十日提交院會表決,如順利二、三讀通過,其最大的成果就是交通部在機場設有發貨中心者,僅能收取租金;有關特許規費交地方政府收取,增加縣庫收入;以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口貨物,營業稅也是零。這些對經營廠商均是利多,吳成典期望執政當局勿再反對,讓離島居民感受一下政府的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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