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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案件較六月增加二件縣警局加強取締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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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上(七)月份因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較六月份增加二件,為遏制酒後駕車重大違規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發生,縣警局持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本(八)月份全國性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昨(三)日、十一日、十七日、二十四日持續展開全縣性同步大執法,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以強調執法決心,局長林文全並呼籲地區民眾勿酒後駕車,以身試法。

依據縣警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七月份取締到之酒後駕車計二十件,較六月份十九件增加一件,當場代保管汽車八輛、機車十二輛,其中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含)以上或酒後駕車肇事而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計七件,佔取締件數的百分之三十五,而在酒駕肇事案件計有二件,造成二人受傷,較六月份零件增加二件。從數據顯示,地區酒駕違規件數及肇事案件未因該局加強取締酒駕車勤務而有所減少,為了持續遏阻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發生,縣警局將持續配合警政署全國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昨日、十一日(星期六)、十七日(星期五)及二十四日(星期五),每日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六時止,律定各警察所及交通隊、保安隊等單位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酒測勤務,展開全縣性同步大執法工作,以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及肇事行為。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駕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除必須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整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外,另需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且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回車輛,不得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期十五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倘若酒後肇事,除交通罰款外,尚需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一趟下來,所付出之代價不可謂不低。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係屬於預防性工作,雖然自駕駛飲酒結束後至遭警方攔檢時沒有發生意外,但無形中已累積潛在的危險性,控制能力已不若未飲酒前之正常駕駛,無異是一顆不定時炸彈,意外隨時都可能發生,一旦發生後,不是車毀、就是人員受傷,嚴重一點的都可能造成死亡,這也是警方為什麼會一直持續強力取締酒後駕車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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