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金門縣新地價揭曉平均漲幅28.94%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點閱率:797

金門縣96年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稅捐處已計算完竣,金額為16萬5,000元,也就是說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本縣轄區內之地價未超過當年的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依其超過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最高累進稅率為千分之55。

金門縣稅捐處指出,96年重新規定地價已於96年1月1日公告,本縣公告地價平均漲幅28.94%,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應於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而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以本縣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96年地價稅之核算係按96年申報地價應徵地價稅額計徵,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其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之土地,減稅土地地價仍應併入地價總額內計算,但不包括免稅土地在內,免稅土地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

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規定地價是指政府實施平均地權第一次規定的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是指規定地價以後再次舉辦之規定地價。現行法律規定,規定地價以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可以延長重新規定地價的期間。另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征地價稅之依據。

土地如供與自用住宅使用、事業直接用地已按規劃使用及符合減免稅規定者(如無償供公共使用),應於9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前經核定,未變更者,免再申請),經核定適用特別稅率或該筆土地全部免徵地價稅者,其地價則不會併入其他土地計算累進地價,課稅土地累進總地價將因而降低,而可適用較低稅率計徵地價稅或因降低後總地價未達累進起點地價,仍以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土地所有權人應把握申請期限,以減輕稅負。納稅義務人倘有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金門縣稅捐處網站查詢,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