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長期關注土地登記問題李昭明又有新發現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金沙報導。
點閱率:567

長期關注金門土地登記問題,經常與地政局、國有財產局甚至法院「鬥法」的陽翟居民李昭明,近來又有了「新發現」;他提出質疑:根據「安輔條例」辦理的土地登記(八十六年截止),「公告期間為二個月」的核定,是今年才完成的;這是不是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情況?

對於李昭明所提,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金門縣地政局昨天因為忙於公務,無暇說明;後來又主動了解內容。副局長鄭傑民強調,公告期間的規定,只要不少於十五日,就符合法律的規定!

李昭明昨天出示內政部於今年(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發出的公函(副本影印)。這份公函的收文者包括金門縣政府(正本)、法規委員會(正本)、內政部地政司(副本)。

這份公文的主旨如下:有關民眾依廢止前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87年6月24日廢止)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貴府對於審查無誤之案件,因考量地區環境特殊等情形,擬定公告期間為二個月乙案,准依所請,請查照。」

公文的說明內容則是:覆貴府96年1月30日貴府地籍字第0960004341號函。

李昭明表示,依「安輔條例」辦理土地登記,截止日期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該法廢止之前(八十六年),但公告期限卻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才由金門縣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核定的日期則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這表示這項土地登記的公告日期,是事隔多年之後才明訂的。他認為,公告日期是多少天,應該在受理土地登記(指依據「安輔條例」的土地登記)之前就申請核定;從民國八十七年之前到九十六年,案件早已辦完,才核定公告期間是兩個月,是不是「溯及既往」?李昭明曾經針對土地登記問題提出六大問題,其中「土地登記案的公告期間何以是二個月?」曾被列入今年三月舉辦的「金門縣地政相關問題座談會」,他也是受邀出席的人之一。在長達五個小時的會議,有不少時間是花在「二個月」的議題上頭。

他要問的是:就公告期間而言,地政局將審查證明無誤的土地登記案公告期間訂為兩個月,法律依據是什麼?又,對已逾公告期間而提異議者,地政局有沒有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這樣做有沒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當時,他認為,現行法律,對未登記或無主土地,只有「不得少於十五日」或「不得少於三十日」的規定,不知道「二個月」的規定是以何為據?(鄭傑民昨天說是依習慣)

對於他的問題;今年三月二十日,地政局已處理的意見如下:「對於審查無誤之案件,考量本縣(金門縣)位處離島,且民眾旅居海外者甚多及為兼顧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時間等特殊因素,予以公告2個月,按此,只要不少於15日,就符合上開法令(︽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之規定。」

金門地政局雖然已經回答了為什麼是「二個月」而不是十五天或三十天;不過,以「二個月」為公告期間的申核程序,卻是開始辦理登記之後的十幾年才完成,李昭明對此仍覺得疑惑。

根據安輔條例所辦理的土地登記問題,讓金門紛紛擾擾多年;李昭明認為這項政策未必是一項好的政策,但既然已經做了,就應該在法律面上讓人心服口服;因此他一再由法律的規定,去挑戰相關問題。

公告期限的合法與否,影響到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昭明認為很重要。他說,兩個月的公告期間是核定在後,這是他的一項新的發現;至於金門的百姓要不要計較,要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那就不是他能左右的了!

李昭明的「新發現」究竟有沒有道理?金門縣地政局昨天太忙,原本無暇回應;後來則要求先看「新聞稿」再說,但這有違新聞處理的常規;也因此,地政局副局長鄭傑民又急急忙忙想要結束採訪對話:::。不過,他還是表達了如下意見:雖然土地登記是十多年前的事,但後續作業要很長的時間;今年才訂「二個月」,是補過去的不足;過去定兩個月是依習慣,並沒有違法;即使沒有函請內政部核定,只要在十五日以上,就屬於法律未明定的部分,因此也不違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