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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與說明》安輔條例土地登記公告二個月及96年公告地價調幅地政局說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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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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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輔條例」受理土地登記,有關公告期間何以訂為二個月,關心地政業務之李昭明君日前向貴報公開質疑及報載地區96年度公告地價調幅事項,地政局說明如后:

查安輔條例受理土地登記,其公告期限,依土地法第58條規定:「依第55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15日,依第57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30日」;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明定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其土地登記案件應公告六個月,但對於第2項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之土地並未明訂其期間,合先敘明。

安輔條例為土地法之特別法,既然該條例第二項有關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並未明定其公告期間,參依上開土地法第58定條之規定:「::不得少於15日」及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本縣總登記之公告期間習慣一向均為二個月,是以本縣受理民眾申請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考量本縣位處離島,民眾旅居海外者甚多,為兼顧權利關係人權益等特殊因素,援例均皆依上開規定及慣例,經依土地法第54條、第55條、第58條等相關規定,對於審查無誤之案件,予以公告二個月,公告期間之長短可說恰當適中。但何以於民國96年1月才由金門縣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及內政部核定的日期則是96年2月15日,是否涉及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乙節,最主要係由於近年來有極少數之民眾對公告期間有不同見解,為了澄清其看法,乃專案報奉內政部准予所請。顯上開公告期間,依法並無不合,且為了增進其瞭解,地政局於3月份,邀請地政司張前司長、吳前司長、內政部派主管官員及地政專家等來金舉行座談會,會中亦充分說明,其公告期間二個月,依法並無不合,多元社會,我們尊重其見解及看法,但其有關公告期間二個月,符合公益及地區特殊環境之實際需要,應無庸質疑,否則中央主管機關亦不可能准予所請。

至於九十六年度公告地價調整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按公告地價以每三年重新規定一次為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公告地價不合理得以其增減20%為申報地價,據以核課地價稅,九十六年度公告地價已於元月一日完成公告並受理民眾申報地價完竣。

按本縣地價調整包括工業用地、農業用地、住宅用地、商業區用地及免稅用地(公設用地、機關用地)等,其中商業區因駐軍大量減少,景氣欠佳,商業行為減弱地價普遍下跌,均適度反映調降,平均幅度約15%,如山外新市商業區,以僑聲戲院為例,上期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7800元,96年度公告地價為5200元,調降2600元,又金城信用合作社大樓一帶原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0400元,96年度公告地價9400元,調降1000元,烈嶼東林街,原公告地價410元,96年公告地價為360元,調降50元。按96年度公告地價平均漲幅28.94%,係因農業用地等免稅地原規定地價偏低,平均調幅38.48%所致,此等免稅地約佔本縣已登記土地總筆數(193021筆)80%以上,其土地公告地價之調整,因不課地價稅,不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但卻適足以反映民眾之財富;不過近年來因都會區建地已近飽和,遂有向市郊自然村發展之趨勢,農地變為可建地,合理反應地價,依法課徵地價稅,此亦符合稅賦公平原則。

按本縣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係由本縣稅捐處、財政局、建設局、工務局、地政局、縣級民意代表、地方仕紳、金融機構及專業地價估價師等組成之縣地價評議委員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審慎評定,地區由於時空背景及經濟發展條件與台灣存有明顯差異,因此地價評議向來保守,依內政部之評核,本縣九十六年度公告現值約市價四成,公告地價約為市價之一成,明顯偏低,此由地區土地買賣實例及稅捐處每年徵課之地價稅僅2700萬餘元,可窺其一二,是以本縣地價仍須循序漸進,逐年調高,以符平均地權條例之立法精神,促進社會均富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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