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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需要法律保護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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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九十六年度心智障礙法治人權教育研習」活動昨日假文化局三樓會議室舉辦。主辦是項研習的的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理事長楊財祥希望藉此增加身心障礙者的法律保護。應邀演講的詹順貴律師則強調,面對身心障礙者法律案件時,實際上最需要教育的是執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有同理心,要能伸張應有的正義。

是項研習活動係由縣府教育局主辦,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承辦,文化局、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協辦。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理事長楊財祥表示,因該會曾發生中度智障男子成員拉扯女子裙子,吃上官司被易科罰金的案例,讓該會覺得加強法律觀念的必要性,特別舉辦是項研習。

該會也提醒身心障礙者,依法律規定,身心障礙者發生這些涉及法律的問題,旁邊應該要有社工人員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人員陪同,以確保權利。因此,發生類似案件,一定要先尋求該會或社會局社工人員協助。

擔任講師的詹順貴律師表示,以前每年都會來金門賞鳥,算起來,來金總共已有七、八次之多。

詹順貴律師提及自己曾接觸過的案例,有位家長的小孩身心有障礙,常犯罪偷東西,有時一個月好幾次,易科罰金後,負擔不小,家長因無法負荷,求助於他。他建議聲請禁治產,亦即禁止此人來管理自己的財產。只要一經聲請,該人即喪失行為能力,法律上的能力如同未滿七歲的小朋友,如果不小心犯罪,法律上都不予處罰。

關於容易發生在智障者身上的刑事法律問題,詹順貴律師表示,主要有:自行觸犯部分(竊盜、搶奪、猥褻、性侵害);被利用部分(竊盜、販賣毒品或安非他命);被侵害部分(性侵害、竊盜、搶奪、交通事故、職業災害、詐騙)。

為因應防範,詹順貴律師提出建議,在事先防範部分,智障者外出,儘量有親人陪伴在旁;輕中度智障可透過現代特殊教育輔導一些應付狀況的基本方法或觀念。

詹順貴律師也提醒,輔導人員遇有訴訟程序時應注意的事項:儘速通知社工人員及家長、家屬到場;仔細審閱筆錄;聯絡社福機構詢問是否有義務律師可到場等。

詹順貴律師強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配偶、親屬、家長、家屬等)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受過特殊教育訓練的社工人員,可能是除智障者家人外,最容易與智障者溝通的人,因此不問智障者是犯罪或被害,有社工人員在場陪同調查,不僅有助於釐清事實真相,更可避免檢警司法人員誤會而製作不利於智障者筆錄。該條項是新修正的法律,對於保障智障者權益,幫助甚大,輔導人員甚至家長都應善加利用。

詹順貴律師希望家長們遇到身心障礙子女觸法時,能先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開庭時,要陪同子女前往;也要先讓法官瞭解子女的缺陷狀況,除了家長應詳加說明外,他說,最需要教育的實際上是執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有同理心,要能伸張應有的正義。詹順貴認為,國內的法官都是功課頂尖的學生考取,不過,也因此可能出現某些偏差,一是因用功唸書疏於與社會接近,判斷無法更周全;一是因本身頂尖,較易造成精英心態、自我膨脹,缺乏同理心。

另外,為了確保父母家長離開人世後,身心障礙子女仍然能受到照顧,主辦單位也特別安排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社工督導曾雅倫,進行「身心障礙者的財務安全與信託制度介紹」,介紹甚麼是信託?信託的主要關係人為何?信託的種類以及信託的特色與優點等。

曾雅倫指出,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做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信託的種類則包括:生前信託遺囑信託、保險金信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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