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村建屋鼓勵採斜屋頂型式

自然村建屋鼓勵採斜屋頂型式
縣府昨日召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十次委員會議,由縣長李炷烽主持,主任秘書盧志輝及都市計畫委員多人出席參加。如何保有自然村的風貌,又能兼顧自然村的發展,是縣府及與會人員的努力目標、考量重點。
縣長李炷烽感慨現有法令繁瑣,縮限整體發展,他表示,對照兩岸建設效率,我方政府確有不足,都市計畫作業的推動就是其一,每個案子沒有一年的時間是完成不了,政府無力、政策空轉,就是國內的具體寫照,他也說明地方政府心有餘力不足,李炷烽指出,大多數的公務人員沒有不想將事情做好的,面對社會薄弱的鼓勵聲音,他期勉公務人員,將指責當警惕。
提會確認的案件則有:第一案-修訂「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辦法」及「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二案-「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草案);第三案-修訂「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經委員們充分討論後,達成若干共識,主要有:第一案,應加入興築斜屋頂的獎勵辦法;第二案,接受基地的增加容積比例應略作調降,超過法定部分則移由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第三案,聯外道路寬度與實體圍牆的規定,要考量地方特性再行檢討修正。而相關會議紀錄須送經委員確認後方通過。
有關修訂「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辦法」及「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建設局表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業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完成核定並辦理公告,該次通盤檢討對於現行之「自然村住宅區」,依全島每個自然村之現況及未來發展調整計畫區範圍,並就其土地使用之性質,變更使用分區為「自然村專用區」,其土地使用管理,主要仍沿用現行之「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查辦法」及「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但除自然村之外,該次通盤檢討新增之「閩南建築專用區」及農業區興建農舍高度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之開發及建築申請案件,亦檢討納入「開發許可」審查之適用範圍,並將相關之審查辦法及審議規範等規定授權縣府訂定,縣府遂依程序,研擬相關草案,並彙整歷次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意見檢討修正後,提交金門縣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決。
建設局也指出,依「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凡自然村專用區、閩南建築專用區及農業區興建農舍高度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之開發及建築申請案件,應依自然村開發審議規範及開發許可審查辦法之規定,提出開發計畫及相關文件,經由縣府「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以利當地發展並兼顧聚落保存及設置適當足夠之公共設施。
在第一案,有關修正「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條文中,明訂為維持自然村內聚落特色,自然村建築圖、基地配置其建築細節依下列設計準則,委託合法建築師設計之,自然村建築原則依下列規定,經審議許可者:屋頂部分,三層樓建築物屋頂應按三樓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六十設置斜屋頂;建築物之色彩,應與傳統聚落景觀調和為原則,外牆以紅磚材與石材為主或質感及色彩與鄰近傳統建築物協調之其他外牆材料,必要時外牆材質及顏色應以彩色圖片標示說明等等。
委員張雲羽建議,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可否放在申請書中?建屋的顏色與座向有必要審查嗎?條文中的委員會的成員,是否應增列入水資源專家或相關主管?
也是委員的建設局長李增財說明,該規範條文只是將這幾年審議自然村的相關規定明確化;他也表示,部分民眾反映,在自然村中,既同意興築三層樓,政府又憑甚麼規定顏色、外貼磚、斜屋頂?因斜屋頂規定,會增加建築成本,以致大家不願在自然村建屋,都搬至都市。
委員陳明竺則支持顏色、外貼磚、斜屋頂等規定,他認為,短期內也許會帶給自然村居民困擾,但如果不這樣,自然村的優點風貌將會喪失,不過,他也贊成應有配套,例如要求築成斜屋頂,則可用獎勵補助辦法做誘因,但不是完全開放不管。
縣長李炷烽也建議,蓋斜屋頂是否就給獎勵?或是給予更多的容積率,同意多蓋一層樓?他說明,平頂屋頂有必要倡導,以禁絕違建。
地政局長、也是委員的林德恭表示,自然村的開發行為確有需要;但有的市容難以入目,有的民眾在通過開發許可後,進行第二次施工、增建圍牆,影響法定空間的使用,因此應有相關防範配套。
縣長李炷烽指出,政府施政雖應顧及民意,但也應有所堅持,為鼓勵民眾採斜屋頂型式,可從優獎勵;而經由此一鼓勵措施,將可增加民眾施建房屋的意願,也可增加地區就業率。另外,關於第二案「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草案),建設局說明表示,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維護古蹟保存及改善都市整體環境,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該要點草案,要點主要係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台灣省縣市政府執行規定而訂定。
其中,第六條「接受基地依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增加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十之土地應經本縣都委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容積移轉。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八十」。
委員們認為接受基地的增加容積比例,不應這樣多,建議略作調降,而超過法定部分,則建議應移由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而非都市計畫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