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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者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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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民政局表示,按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者,依國籍法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縣府民政局指出,該要件之認定,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係指:「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2)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民政局指出,茲因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故國籍法上開「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爰配合自明(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調整如下: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係指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元(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乘二,等於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元)之收入。

(二)「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係指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乘二十四,等於新臺幣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之儲蓄存款。

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係提憑「最近一年」之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辦理,故上開外籍人士提憑最近一年收入或存款金額之核計,爰配合自明(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提出,且其係提憑收入或存款證明者,即須提憑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台幣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元之收入或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台幣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元之儲蓄存款證明。

縣府民政局指出,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如其係提憑本人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或其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及我國人配偶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等證明文件,亦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上開要件,無需檢附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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