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辦理安輔條例土地登記上發生程序上或實質上錯誤
「金門人沒有土地!金門的土地是中華民國的!」
去年,在一個與土地「異議、調處」有關的會議上,一位國有財產局的官員曾經對當著中央與地方人員,對陽翟居民李昭明脫口說出上述這兩句話,讓李昭明對這句話耿耿於懷。
這場會議是由立委吳成典在立法院所召集,出席單位包括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金馬分處、金門縣政府財政局、地政局:::等;因為中央官員與李昭明在言語上「劍拔弩張」,成了有頭沒有尾的會議。
如今,李昭明想向金門鄉親報告:根據「安輔條例」所辦理的土地登記,很多異議的提出是由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提出,但金馬分處甚至連國有財產局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文;此外,國有財產局對原本未登記為公有的土地,不具有土地管理機構的身份,因此沒有權利提出異議,也不發生權利爭執,因此金門縣地政局也沒有必要調處;但過去處理的情況則是不該提異議卻已提異議,不必調處也提出調處:::。
李昭明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沒有以金馬分處名義行文的權利;連國有財產局對外的公文,也必須以財政部的名義行之,因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中明文規定對外行文必須以財政部為名義。
李昭明表示,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所辦理的土地登記,有許多案件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發函並提出異議的;他認為在程序上,這是有問題的。
不僅如此,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李昭明認為國有財產局在提出異議時,並沒依法條中的第一項「附具證明文件」;這樣也不符合第二項「土地權利爭執」的規定。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如下:「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第一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第二項)。
李昭明表示,金門縣地政局根據安輔條例(特別法)十四條之一辦理土地登地已經辦理了十多年。十四條之一的第一項規定得很清楚,公告期間是六個月;異議則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第一項指的是已登記為公有土地。
十四條之一的第二項則是指未登錄土地,處理的方式與第一項不同。也就是說,民眾所申請登記的土地,如果是已被登記為公有,已有管理機關,才能根據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提出異議;但若土地是未登錄土地,原本就沒有土地管理機關,就不能比照第一項的做法。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之一條的內容如下:「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第一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第二項)。::。」
另外,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第十一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李昭明表示,這也就是說:凡是未登記的土地,就沒有土地管理機關。
回到︽土地法︾第五十九條,李昭明表示,根據五十九條第一項,如果國有財產局是土地管理機關,在提出異議時,就應提出證明文件;但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過去提出異議時,都是只憑一張公文,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明文件,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金門縣地政局調處的應該是有權利爭執的土地,但國有財產局若不能證明土地管理機關,就沒有與當事人(申請登記土地者)發生土地權利爭執的可能;既然國有財產局與人民沒有權利爭執,金門縣地政局就不應調處,但金門縣地政局卻調處了。
關於不必調處的部分,內政部的解釋函也可以用來佐證。︿內政部四十五年三月八日台四五內地字第八五六一二號函﹀的主旨為:「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也就是說,土地未登記為國有,就不是權利關係人,也就不必調處。
再根據︿內政部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二一四六六號函﹀:「::公告期間如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據此,李昭明表示,現在國有土地的管理者是國有財產局而不是;國有財產局與金馬分處是不能劃上等號的!
他表示,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連國有財產局對外行文,都必須用財政部的名義;因此,即使金馬分處要提異議,也必須以財政部的名義行文,因為金馬分處只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下的一個單位(金馬分處採任務分組,直屬國有財產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如下:「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李昭明強調:即使國有財產局要提出異議,也應該以財政部的名義提出,而不是由金馬分處提出!
李昭明表示,政府在辦理安輔條例土地登記上,發生很多程序上或實質上的錯誤;希望政府認錯並亡羊補牢;不能亡羊補牢就懲處失職人員;如果不認錯,不亡羊補牢,不懲處,他會繼續據法伸張,並向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