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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環保局評核優等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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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積極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成效,經環保署評核為優等,將可獲得環保署補助四十萬元團體獎勵金,以作為資源回收之相關用途。環保局也希望地區軍民持續配合這項政策,確實做好垃圾分類工作,資源回收再利用,以達成「垃圾零廢棄」的目標。

環保署對於廢棄物管理已訂定「垃圾零廢棄」之目標,並以強制分類為政策工具,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即要求民眾於垃圾排出前,應進行垃圾、資源及廚餘分類工作,透過民眾的配合及執行機關的稽查,以大幅提昇資源及廚餘之回收率。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國已有十個縣市率先實施「垃圾強制分類」政策,本縣自去(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與全國其他縣市同步實施,並開始為期三個月之勸導期,提醒轄內各機關、學校、部隊及民眾配合做好垃圾強制分類工作,自去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告發,違反規定者,可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此次環保署第二階段垃圾強制分類工作考核的期程為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受考單位均為第二階段全面實施對象,分別為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十五個縣的環境保護局。

評核的項目有:法令建置情形、垃圾不落地實施情形、回收再利用建置情形、宣導作業、稽查作業、回收率、定期檢討及成果提報、創新作為等八大項,評分的標準並分為定期考核、抽查考核及加分項目。

本縣環保局與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九個縣同為第二組,並獲優等成績,誠屬不易,也肯定環保局平日致力於垃圾強制分類的努力成效。

有關團體獎勵金的運用,依照環保署的規定,原則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而獲獎縣環保局應依核定團體獎勵金額度,研擬計畫書向環保署申請撥款,其團體獎勵金運用,以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人員相關用具如夾子或實際從事稽查(責任業者繳費與標示回收標誌、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等)工作人員之稽查服裝(需具有實際從事稽查工作人員之印領清冊,不得發給現金及獎品)等。或購置資源回收相關機具設備,如資訊設備、照相機、磅秤、稽查機車(實際從事於稽查工作如責任業者標示回收標誌、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等,且需納入預算辦理)等,需提供現有之設備、配置、使用情形、購買原因等之財產分析狀況,並列入機關財產管理範圍。

亦可作為推動資源回收相關業務或辦理資源回收宣導、國內觀摩活動。或經環保署核定之項目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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