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像油燈加油後越燒越亮

志工像油燈加油後越燒越亮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九十六年度第五期解說志工招訓活動」正在進行;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系主任陳金貴(見圖,張建騰攝)昨天應邀講授「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及「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他要社會大眾注意,不可以把志工當成廉價勞工。
陳金貴表示,每兩個美國人當中,就有一個人自認是志工,但是臺灣志工,在民國八十八年調查的時候,志工人口只佔總人口數的百分之十三;民國九十二年調查時,則佔人口的百分十四點五(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
他說,臺灣的志工並非真的那麼少!台美這種懸殊的差距,其實是出在定義不同。在美國,志工的定義是採廣義的,因此美國人口中,有很高的比例自認是志工;在臺灣,志工的定義是採狹義的,志工必須經過訓練,並領有證照,因此很多人不敢承認自己是志工。台灣地區的志工數已經五年未做調查;根據他的估算(參考青輔會的數據),目前的志工人口應該有百分之十六到百分之十八。
「志工」一詞是臺灣地區的用語,在大陸地區則是稱之為「志願者」。在台灣地區,志工原本也稱為「義工」。無論是志工或義工,指的都是英文中的「volunteer」,兩者並沒有不同,不必強作區分。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的規定,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要出於自由意志。志工提供服務的目的不在獲取報酬,而是為了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的運用單位應對志願服務者實施「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
基礎訓練的課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殊訓練是由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個別的需求自行訂定。金管處所辦理的第五期解說志工招訓活動,就是一種基礎訓練。
陳金貴表示,過去的想法認為志工或義工只要有熱情就好;如今,大家已經能接受志工訓練的觀念。藉由訓練,志願服務者的目標才能趨於一致;此外,如果一味的犧牲奉獻,就會像蠟燭一樣,燃燒自己,照亮別人,最後卻燒光光;如果能接受訓練,不斷成長,才能像油燈一樣,藉著加油,燒得更加明亮!
志願服務不但是義務,也是權利。在︽志願服務法︾第十四條中規定,志工的權利包括: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志工的運用單位包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近年來,企業的社會責任論逐漸昂揚,因此企業也可以法人的名義招募志工。運用單位在運用志工時,應該志工辦理保險;必要時可以補助交通、誤餐費,但補助的金額,不應高於最低工資。
雖然志工是出於自由意志,又應該拒絕報酬;但是,在國外,志願服務工作是有助於升學或就業的。在臺灣,除了大企業之外,一般公司通常不會僱用初出社會,像白紙一樣的年輕人;因此,陳金貴鼓勵父母讓子女參加志工,以志工的經驗做為社會資歷。他說,讓子女參加志願服務,就不會淪為「宅男」或「宅女」(指沈迷網路或次文化,脫離社交,足不出戶的社會邊緣男女)。
陳金貴表示,參加志願服務者,不必認為自己的服務,一定要得到被服務者的感謝,甚至可以反過來感謝受服務者給志工服務的機會;畢竟,許多志願服務是由志工主動發起,被服務者並沒有提出要求;就他們(被服務者)的立場而言,反而是在配合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