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洩不滿當心吃上官司
網路上並非言論免責的天地,在網路上的不實言論也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毀損他人名譽,是會遭到判刑處分的,縣警局指出,像是在縣府留言板上以文字攻訐他人,或是在網路上張貼色情圖片或色情影片、在網路上張貼恐嚇他人的字眼都會觸犯刑責,民眾在網站上快意發洩不滿,可要當心!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縣警局刑警隊指出,有關網路上可能觸法的行為,像是在縣府留言板上以文字攻訐他人,如日前某工程因施工進度慢遭人在縣府留言板上謾罵,經當事人提出告訴,依法移送法辦。該項行為可能就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像是在網路上張貼色情圖片或色情影片,可能就已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在網路上張貼恐嚇他人的字眼亦會觸犯刑法第23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命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法律有多一分的認識,就是對自身多一分的保障!刑警隊表示,所謂的「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不包括謊言、不實指控、誹謗、偽證:::這些行為。網路使用者必須特別注意網路上行為的自律,對於基本的法律常識更應有所了解,才不會誤將網路拿來當作明顯觸法行為的盾牌,還不自知已誤蹈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