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老人慰助金與中央敬老津貼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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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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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於今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原「福建省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辦法」同步廢止,是項慰助金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後,除施行首月因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延後併於九十六年八月發放外,九月份並及時撥入當事人帳戶內。
是項自治條例請領資格:「凡年滿六十五歲,現設籍金門縣,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滿十六歲並曾設籍金門縣,且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者」,得申領這項慰助金,且不論身分及經濟狀況,一律發給新台幣三千元。
為避免鄉親將中央敬老福利津貼和金門縣老人慰助金混淆,金門縣政府社會局特別加以分析說明:
中央訂頒之老人津貼部分:一為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發給一般老人敬老津貼每月新台幣三千元,惟該條例有排富條款限制;二為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發給具老農(漁)敬老津貼,該津貼自今年七月份起已調高為每月六千元,惟該條例有資格條件限制;其三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每月發給榮民院外就養金一萬三千五百五十元,其應具榮民身分,且有排富條款限制。
而金門縣訂頒之「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對符合請領資格者發給慰助金,有別於中央之敬老津貼,且為表對高齡長者之尊重,對九十歲以上未滿一百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慰助金新台幣四千元;年滿一百歲者,每人每月發給慰助金新台幣六千元。
縣府社會局表示,該自治條例自公布以來,少部分鄉親對新制定老人慰助金內容仍有不暸解或有疑義之處,歡迎致電縣府社會局洽詢,縣府社會局會很樂意為鄉親解答,洽詢電話324648、322897找蔡小姐或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