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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有增無減明起展開全縣同步大執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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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上月份酒後駕車肇事而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計八件,鑑於酒後駕車案件有增無減,為遏制酒後駕車重大違規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發生,縣警局持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本(十)月份全國性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明(五)日、十三日、十九日、二十六日等四天展開全縣性同步大執法,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縣警局提醒駕駛朋友勿酒後駕車,以免違規遭罰。

依據縣警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上(九)月份取締到之酒後駕車計十九件,較八月份十四件增加五件,當場代保管汽車八輛、機車十一輛,其中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含)以上或酒後駕車肇事而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計八件,佔取締件數的百分之四十二,而在酒駕肇事案件計有三件,造成二人受傷,較八月份二件增加一件。

從數據顯示,地區酒駕違規件數及肇事案件未因該局於加強取締酒駕車勤務而有所減少,縣警局指出,為了持續遏阻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發生,將持續配合警政署全國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明日(星期五)、十三日(星期六)、十九日(星期四)及二十六日(星期五)等四天,每日下午六時起至隔天上午六時止,編排酒測勤務,於地區重要路段展開全縣性同步大執法工作,以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及肇事行為。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駕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除必須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整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外,另需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且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回車輛,不得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期十五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倘若酒後肇事,除交通罰款外,尚需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所付出之代價不小。

交通隊指出,當駕駛酒後開車,控制能力已不若未飲酒前之正常駕駛,或許自駕駛飲酒結束後至遭警方攔檢時沒有發生意外,但無形中已累積潛在的危險性,意外隨時都可能發生,一旦發生後,不是車毀、就是人員受傷,不僅自己受傷還可能波及路上的駕駛朋友或行人,嚴重一點的都可能造成死亡車禍,釀生難以彌補的家庭悲劇,這也是警方持續強力取締酒後駕車的原因所在。

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係屬於預防性工作,近日來警方在取締酒後駕車時,也發現有些酒駕違規駕駛人於遭警方攔下並施予酒測時,採取積極拒測(明確表明不接受測試)或消極不配合(舌頭抵住吹嘴、未吹氣、或未依員警指導方式吹氣等致酒測器無法正確分析等),而遭到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掣單舉發案例日益增多。

針對此,交通隊表示,拒測之罰則是處罰新台幣六萬元整,駕照吊銷三年後始能再重新考領駕照,且依同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也就是說,駕駛人拒測除會被吊銷違規當時所駕駛之車輛駕駛執照外,還包含駕駛人持有之各級駕駛執照;換句話說,吊銷之後,駕駛人即不能再駕駛任何車輛。也特別提醒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於決定拒絕接受警方酒測時,一定要想清楚。

酒後開車,由於酒精會使人亢奮,並使駕駛人對車速、距離、道路狀況的判斷力相對減弱因而很容易肇事,使得很多無辜的行人或駕駛者,受到波及而慘遭橫禍。為有效遏阻酒後駕車的行為,警方編排勤務於主要道路,對可能之酒醉駕駛行為者先給予主觀判斷,然後再攔車運用科學使器予以檢測,經檢測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者,即予取締告發,以維駕駛人行車安全;縣警局局長林文全再次呼籲地區駕駛人要有「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交通安全觀念,除了可免於受罰外,也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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