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主秘:營建土石方絕不能亂倒

盧主秘:營建土石方絕不能亂倒
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相關業務權責劃分研商會議。主任秘書盧志輝強調,在金門縣已訂頒有「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有規範可循,未來不論是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絕對不能隨處亂倒,否則會造成環境髒亂和污染。只有大家相互配合,傾倒至合法收容場所,才能讓金門有更潔淨的生活空間。
縣府昨日上午邀集工務、建設、交通旅遊局、鄉鎮公所、養工所、自來水廠、港務處、林務所、金管處等,針對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權責分工等三項議題進行討論。
其中,有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係屬內政部核定金門國家公園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該處之建築工程應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的議題,金管處代表表達樂意配合,將要求所轄範圍之建築工程營建土石方辦理流程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
有關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權責分工方面,縣府建設局依「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整理後,金門縣公共工程主管單位為金門縣政府工務局,相關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審定及執行自應由工務局負責審查及督導。而建築工程主管單位為縣府建設局者,相關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審定及執行自應由建設局負責審查及督導。至於建築工程主管單位為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者,相關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審定及執行自應由金管處負責審查及督導。各鄉鎮公所等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按工程性質依前開自治條例,由該主辦工程單位審查餘土處理計畫後,執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金門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而如有違反前開自治條例規定則由各主辦(管)機關移由主管建築機關(金門縣政府建設局)依規定裁罰。
縣府建設局指出,為加速推動這項業務及供相關單位快速了解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之申報流程,及配合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堆置場自民國九十七年度即將收費,擬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中旬邀集各營造廠商及相關工程主辦(管)單位召開宣導會。為就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金門縣或國家公園一次宣導,並擬請縣府工務局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共同辦理宣導會之課程安排及宣導資料之提供。
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表示,對於違規案例處罰不是目的,最重要的是大家要正視落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以避免亂倒造成環境髒亂和污染。而乾淨的土石方並可透過回收再利用,達到減少浪費和資源有效利用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