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訂定「金門縣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要點」鼓勵選手超越自我
獎勵體育績優,金門縣政府每年都要發出一筆可觀經費,期鼓勵選手超越自我,全民都來運動健身。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培育地區優秀運動選手,並對優秀運動教練,體育成績優良學生,認真體育教學教師暨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予以適切獎勵,進而提升運動水準,倡導全民運動風氣,因此特訂定有「金門縣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要點」。
這項獎勵要點,獎助對象為金門縣縣民(含各級學校師生),並由金門縣政府組織審核委員會辦理評審。
而攸關獎勵與否的送審方式上,是由主辦單位推薦或由學校、機關、社團推薦,以及可由本人提出申請。金門縣政府教育局為讓體育績優個人或團體了解獎勵相關事宜,並就獎勵方式和申請時間等,說明如后:
在獎勵方式上,這項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金門縣籍之運動選手,且最近一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團體前六名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新臺幣三百萬元、第二名二百五十萬元、第三名二百萬元、第四名一百五十萬元、第五名一百萬元、第六名八十萬元、第七名六十萬元、第八名四十萬元;獲得亞洲運動會或東亞運動會第一名一百萬元、第二名八十萬元、第三名六十萬元、第四名四十萬元、第五名二十萬元、第六名十萬元、第七名六萬元、第八名四萬元。
(二)經獲選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國際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青年(青少年)正式錦標賽、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青少年)正式錦標賽者,其與賽國家或地區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三十萬元、第二名二十五萬元、第三名二十萬元、第四名十五萬元、第五名十萬元、第六名五萬元。區域性或分齡、分級比賽依比例給獎,邀請賽及非亞奧運項目減半給予。
(三)經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世界性(國際性)各種亞、奧運項目運動錦標賽,其與賽國家或地區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十萬元、第二名八萬元、第三名六萬元、第四名五萬元、第五名四萬元、第六名三萬元。分齡、分級比賽依比例給獎,非亞奧運項目減半給予。
(四)當選亞、奧運或東亞運國手,個人給予獎金六萬元,團體則每人給予獎金二萬元;當選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二款列競賽國家代表隊選手,個人給予獎金三萬元,團體則每人給予獎金一萬元;當選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三款列競賽國家代表隊選手,個人給予獎金一萬元,團體則每人給予獎金五千元。縣級指導教練當選國家教練則比照同層級國手給獎,如列為教練團之一者則給獎金三分之一。
(五)代表金門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二十萬、第二名十五萬、第三名十二萬、第四名八萬、第五名五萬、第六名三萬。
(六)代表金門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十萬元、第二名八萬元、第三名六萬元、第四名四萬元、第五名三萬元、第六名二萬元;第二類競賽項目,團體成績在前二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三名以內者,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一萬元。
(七)代表金門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八名以內者,第一名八萬元、第二名七萬元、第三名六萬元、第四名五萬元、第五名四萬元、第六名三萬元、第七名二萬元、第八名一萬元。
(八)代表金門縣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有全國二分之一以上縣市參賽,其與賽單位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二萬元、第四名八千元、第五名六千元、第六名三千。非亞奧運項目者獎金減半。
(九)代表金門縣或地區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項目或各項分區、分級、分齡錦標賽及殘障運動比賽,其與賽單位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三名一萬元、第四名八千元、第五名六千元、第六名三千元(本項獎額按區分層級比例給獎)。
(十)凡參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屬亞、奧運運動項目比賽成績刷新紀錄者,發給破紀錄獎金,破奧運紀錄三百萬元,破亞運紀錄一百萬元,破全國紀錄十萬元,破全國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會)紀錄五萬元。另參加金門縣縣運會(或中小學運動會),成績破全縣紀錄者,個人給予獎金五千元;破同組全縣最高紀錄者,個人給予獎金三千元。運動成績同時打破各項紀錄者,擇定最優成績給獎。
(十一)參加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比賽優勝者,二項均可申請獎勵,如團體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則只可擇優申請一項。合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得獎名次之個人成績,若該項競賽成績同時採計單項成績與總和成績(如舉重、健力等),則其所得獎金為該項名次獎金除以項數;只計總和成績則依前述規定發給獎金,不除以項數。
(十二)合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得獎名次或刷新紀錄者,其比賽註冊之縣籍指導教練給予選手獎金之半數。
(十三)各校每學年薦報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及熱心體育教學教師若干名(名額另訂頒布之),學生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元、教師發給獎金二千元。各機關、社團每年可遴薦熱心推展體育活動成效績優人士若干名,各頒發獎狀乙幀。
至於申請時間,只要合於前點各款之一者可申請體育績優獎勵;選手、教練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應敘明理由,唯以不逾六個月為限。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熱心體育教學教師,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於每年六月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指出,代表金門縣參加全國或全民運動會,連續得金牌,二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一,三連霸增加獎金二分之一,四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二,五連霸增加原獎金一倍。至於「代表本縣」之定義,凡代表地區參加比賽,其報名應由金門縣政府核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