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歸化民政局說明有關財力證明
有關申請歸化國籍應檢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採認種類,金門縣政府民政局特別提出說明,以免造成外界誤解。
縣府民政局表示,為免外界對於財力證明之採認種類僅限於存款或所得證明之誤解,內政部爰就相關函釋中有關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歸納整理如下:
(一)相當財產證明:動產證明(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等)或不動產證明(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房屋稅繳款書)。
(二)專業技能證明: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如係檢附國人配偶之技能證明者,須再檢附國人配偶擔保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之具結書)。
(三)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
(四)其他:從事漁業者,可採認由區漁會出具最近一年收入逾新台幣三十八萬一百六十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最近一年收入逾新台幣三十八萬一百六十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擔任計程車駕駛者,可出具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運執照等證明文件及出具足以負擔其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
民政局指出,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家庭如提憑財力證明有疑義者,均得即函送內政部考量個案實際狀況,研議後函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