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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載》有一分力量做一分實事──九十六年地政節感言系列之二 /鄭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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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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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春雨如膏,農夫喜之,而行人惡其淋漓;秋夜如鏡,佳人喜之,盜賊惡其光輝」。各項施政亦然,有人喜之,有人惡之。慈航大師說:「奉勸所有徒眾,時時反省為要,每日動念行為,檢點功過多少,只要自覺心安,東西南北都好」。身處公門,必須以智慧做正確的事,以慈悲來待人。欣逢96年地政節,謹以地政節的由來,團隊合作,有一分力量,做一分實事,向各界表達敬意。

貳、地政節的由來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為加強各界對土地改革運動之重視及積極參與推動土地改革工作,於民國43年11月11日(十一為土字)舉行第三屆年會代表大會議決,定每年是日為「地政節」,舉行紀念會,以宣揚土地改革俾資砥礪,全國首屆地政節慶祝大會於民國44年當日在內政部舉行。今年11月11日亦係本縣地政局自民國89年由地政事務所改制成立以來,首次擴大慶祝的節日,其意義非常深遠,並舉辦多項的活動,如表揚績優人員、組成桌球、壘球球隊等參與全國地政節慶祝活動,並推薦參與全國第十二屆地政貢獻獎甄選,均獲良好佳績。

參、本縣土地登記情形

  本縣於民國42─44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在此之前,地籍登記一片空白,並無台灣之日據時期登記資料,民間流傳不動產權習慣為土地買賣時寫買契,賣主為立契人,須於賣契最後劃︻○︼號,俗稱為賣杜絕盡根契字,另即所謂的立典契字,最少典當時間為3年,房地是5年,過此時後才可追討土地,立契時須由合法繼承人做知見人,另就是祖產兄弟分炊由公親來處理家產分家,由母舅等長輩擔任,且必須劃︻⊙︼號,即所謂的分鬮書;又本縣原屬僑鄉,長期實施戰地政務,據報載「落番」人口約70萬,旅台人口亦約30─40萬,在戰地政務期間,民眾遷徙,必須檢附代耕管切結書,經地政同仁簽章後始能申辦出入境證,辦理總登記時,旅外鄉親之不動產大都委託在金親友辦理申請,由於斯時鄉親長輩,識字不高,部分以諧音、別名或死者名義申辦登記,衍生特殊的土地問題。

肆、團隊合作,有一分力量,做一分實事

  一、辦理重造土地登記簿

早期土地登記簿係採市制,且為直條狀,民眾若申請各項變更登記,登記人員均以浮帖方式辦理,歷史異動資料將無法閱覽或申請,對其權益實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民國70年間適時推動將市制改算為公制並將登記有效部分予以轉載及重造活頁登記簿,動員斯時登記課人力,將全縣近18萬筆之登記簿重造,縮影並送內政部典藏,奠定後來地政電腦化的基礎。

二、長期培養測量專業人力

舊地籍圖破損,界址糾紛不斷,又缺乏技術人力,自民國72年起至86年止爭取內政部與文化大學合作辦理之測訓班期程6個月,保留2個名額長期培訓本縣測量人才約30餘人,自行辦理重測、各項土地鑑界及土地複丈等 ,更於民國78年間引進數值法測量,82年間開始設置GPS站,提升本縣地籍測量的能力及技術。

三、辦理全國地籍總歸戶及地政資訊管理方案金門縣實施計畫

民國83年申請中央補助辦理全國地籍總歸戶,動員全地政所人力測量課重新將早期地號以鄉鎮為準超過5碼者重新劃設段名、地號並繕造清冊,地籍課自行開發新舊地號查詢系統,並將登記原因、登記日期等辦理標示變更,整簿、標符、建檔等並適時推動地政資訊管理方案金門縣實施計畫,始能與台省同步,並於民國87年正式上線,民眾始能享受e化跨縣市各項地籍資料申請的服務。

四、執行還地於民政策

民國83─86年,依據金馬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受理民眾申請歸還與取得所有權登記案件,總數8787件,並依金門馬祖東沙南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及其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執行糾紛調處案件計1508件,其業務之複雜,法令之繁複,民眾陳請訴願、行政及民事之訴訟,民意之反映等不曾間斷,姑不論該條例之好惡,但地政人員之壓力,不言可喻;民國89年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的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購回的清理審查的業務。

五、辦理早期重劃地籍整理

本縣於民國54年間兵工協建開始辦理重劃,由於人力及各項特殊因素皆未辦理地籍測量,戰地政務終止後各項界址及面積問題紛紛浮現,爰以現有人力辦理地籍整理,並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使圖冊相符,獲得很好成效。

六、辦理烏坵鄉總登記

民國94─96年,為解決金門代管之烏坵鄉無合法產權及地籍等問題,適時辦理烏坵土地總登記作業,並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程序辦理,克服交通之困難,圓滿完成,保障該鄉民眾之合法權益。

七、解決華僑問題

民國93年及94年間中央修正國籍法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將來華裔身分申請華僑身分證明者不再具有本國國籍,必須以外國人身分認定,應受土地法第17及18條等規定之限制,對本縣華僑之影響甚鉅,同仁日以繼夜研擬可行方案終獲圓滿。

八、辦理各項登記資料掃描建檔

地籍資料庫,歷年民眾各項原申請書、土地登記簿及相關檔案文書資料等適時利用現有電腦設備,運用現行人力,將其掃描建檔,有效保存,以保障合法權益,除有助將來地籍清理條例案件之清理外,亦可盡速提供民眾申請或閱覽並縮短取件時間。

九、涉及民眾權利與義務者建議以立法解決

有關本縣戰地政務終止前之姓名住址不符或不全等之問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因涉及本縣民眾之權益甚鉅,建議中央納入於地籍清理條例中,以求解決,另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修正,因本縣軍事範圍縮減,民眾多方陳情要求購回時程應予延長等,尚待盡速立法,以落實還地於民之政策美意。

伍、結語

  由於特殊環境仍存有甚多的問題,諸如早期典權之設定其範圍不全或不明、所有權重複登記或有冊無圖者,因台灣各地政機關尚乏具體案例,又限於現行法令規定,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758條之規定意旨,一經登記即賦予絕對之效力,仍須亟待我們去面對與突破。星雲大師說:「能夠克服困難,便能獲得良機;能夠解決困難,便能化解危機;能夠面對困難,便能尋求轉機;能夠不怕困難,便能把握時機」,期待上開問題能早日獲得圓滿。

(作者現任地政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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