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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載》土地登記因地制宜保障民眾權益──九十六年地政節感言系列之三 /吳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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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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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制度關係民眾切身權益及國家公共法益,在不損及國家社會公益,務實面對地區特殊環境,因地制宜,以保障民眾權益,向為地政局念茲在茲努力之方向。

金門縣土地總登記工作於民國42年5月從烈嶼鄉開始,逐漸推行於全縣各鄉鎮,至民國44年6月全部完成,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土地總登記。惟斯時實施戰地政務,因交通不便,通訊設備不足,中央法規甚少頒布施行於地區,因此土地段名、地號、地目、登記原因等皆與台省不一致,亦因厲行軍管,配合戰事需要,產生軍占民地,甚至以青苗補償方式強行徵購民眾原有土地等不平等之對待。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後,土地相關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為使人民之私有財產受有保障,針對本縣特殊地域性之土地問題,陸續增訂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制訂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規定,讓民眾原有土地得以依規定分別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或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如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業已於87年6月24日公布廢止。另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有關申請購回其原有土地之期限亦於民國92年4月7日截止申請,然而隨著國軍精實方案,駐軍大量裁減乃逐步釋出部分營區,惟因已逾申請期限,致無法申請買回,本局乃研議建請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經內政部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研商獲得同意延長申請買回期限,刻正送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未來倘經審議修正通過後,民眾即能再據以提出購回其原有土地之申請,權益更充分獲得保障。

本縣早期民眾受教育尚不普及,且為僑鄉,地政、戶政單位組織編制不若台省健全,致有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誤以乳名、稱呼、諧音、別名等為姓名辦理土地登記或住址登記不全、不符等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及稅收,亦妨礙土地政策之推行及人民財產權利之行使。為解決問題,內政部雖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或辦法,惟因均屬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處理成效有限,亟須立法予以清理,遂擬具「地籍清理條例」並經立法院於96年3月2日三讀通過。本條例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非法定名義登記;土地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等類型。其清理程序將由縣(市)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而其中土地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等部分類型土地,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二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由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自登記為國有之日起十年內,土地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本縣初步統計,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待清理土地約有2萬餘筆,長久以來,除造成土地權利人無法使用及處分土地,且影響國土整體利用及地籍資料正確性,本條例施行後,將進行全面清理,以解決民眾土地產權問題,活絡土地交易,增加土地稅收及促進土地利用。

物權為直接支配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其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居之地位極為重要。我國民法物權編自民國18年公布,民國19年施行以來,迄今已超過70年。其間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都有重大變遷,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之民法物權編規定,已難符合現今多變社會之態樣,為了因應當前社會實際需要,法務部乃從民國77年起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開會研商,並先從擔保物權的部分討論起,在經過充分的反覆推敲、審慎研究後,乃將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中有關擔保物權部分先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期能建構完備擔保物權制度,確保債務清償作用,以便能提供完善融資手段,促成社會經濟之繁榮發展。而立法院終於在今年3月5日完成二、三讀之立法程序,並於同年3月28日公布。本次之修正重點針對抵押權部分係將過去之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所有之無效規定,放寬為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明確允許了一定範圍內流抵契約存在之合法性;為維護抵押權人利益,並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闡明在設定抵押權後,其他權利人所營造之建築物得併付拍賣,但就建築物拍賣所得價金,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權;增訂多數抵押權人間得相互調整抵押權之次序,俾使投下之金融資本在多數債權人間仍有靈活週轉的空間。由於本次修正,未來將影響一般人民的權利義務相當大,因此法案中,乃明確規範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之過度條款,以便法務部及內政部能在足夠的期間內,訂定相關之配套措施。在民法物權篇公佈施行後將近八十年後之今天,總算對於該篇擔保物權部分做了第一次全面性的修正,或許稍嫌過久,然而此次修正確是值得給予讚許的。至於物權篇中通則、所有權及用益物權之修正討論,也在學界間如火如荼的進行中,期望未來其他部分之修正,可使物權法制更加盡善盡美,讓其可脫下不合身之外衣,在大眾面前顯露出嶄新面貌的新物權法。(作者現任地政局地籍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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