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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高水廠95年度營運虧損一億九千多萬元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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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門縣自來水廠九十五年度一至十二月份營運虧損案,縣籍立委吳成典特別去函經濟部水利署,要求主管機關依據「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儘速撥款,以維持該廠的營運。案經經濟部昨日查復,該部水利署將儘速覈實撥補新台幣一億九千七百二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一元給予該廠,以健全離島自來水事業之發展。

吳成典指出,依據「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編列結算書,提報上年度售水虧損額度,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七成之經費。其虧損餘額之撥補,案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水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初審,並覈實撥補其餘額。

案據金門縣自來水廠九十五年度總售水量四百四十九萬五千七百三十四度,每度水平均成本為五十四點二六元,台灣省平均水價奉核定為十點三九元,每度水價差額四十三點八七元,總計虧損新台幣一億九千七百二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一元整,依修正「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該廠九十五年度結算業經審計部台灣省基隆審計室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審定,請水利署儘速同意撥付,俾利該廠維持營運。

案經經濟部查復如下,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離島用水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經濟部已訂定「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辦理虧損補助,九十六年度已編列新台幣二億二千四百萬元,辦理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離島用水差價補貼。

本案金門縣政府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函請核撥九十五年一月至十二月份之離島供水營運虧損差價補貼之七成經費,計一億三千八百零五萬九千四百九十六元整一案,經濟部水利署係依「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額度七成之經費,惟因該府所送九十五年度虧損估算表差價補貼經費一億九千七百二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一元較九十四年度(一億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九百一十元)增加六千七百六十一萬六千九百四十一元,故經濟部水利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函請縣府檢討成本大幅增加原因,並提出後續降低成本之因應措施。金門縣政府已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函復說明,並請核撥九十五年一月至十二月份之離島供水營運虧損差價補貼之經費,計新台幣一億九千七百二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一元。經濟部水利署將儘速覈實撥補,以健全離島自來水事業之發展及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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