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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需使用國防部經管七筆國有土地吳立委力爭行政院允諾釋出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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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地方繁榮發展及土地資源有效利用,縣籍立委吳成典日前特別要求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之金門縣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666地號等七筆國有土地釋出,以利台電公司價購興建大樓,讓台電為鄉親提供最優質的服務,案經行政院答覆,允諾儘速依程序釋出。

吳成典指出,該七筆國有地,目前雜樹叢生、閒置荒蕪,實在浪費公有土地資源;為地盡其用,並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充沛的電力資源,以促進地利,他要求行政院責成國防部,儘速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辦理出售。其周邊金門縣有土地,金門縣政府已於九十六年八月份縣產審議委員會議作成決議,如台電公司能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價購該案國有土地,金門縣政府即配合出售縣有土地,俾利台電大樓早日動工。

該案經行政院交經濟部於日昨查覆表示,台電公司為配合金門地區之電力發展需求,規劃興建配電中心,所需用地為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666地號等十筆土地(含縣有地二筆、國防部經管國有地七筆、私有地一筆),面積約一公頃餘。針對上開國防部經管之七筆國有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於今(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函請該部軍備局查明,倘無保留公用需要,請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等規定,循序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事宜。又國防部軍備局刻正依「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繕製「不適用營地處理冊」及函詢金門縣政府是否撥用,俟程序完備即移交,並於今年十一月中旬前函報財政部。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台電公司興建配電中心所需用地經金門縣政府今年八月十六日審議委員會決議,案內七筆國防部經管之國有地釋出後,將與其周邊之其他土地併同辦理處分事宜。基此,台電公司已於今年十月八日會同相關機關(單位)至現場會勘,擬俟國防部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國產局接管後,即依同法第50條規定報請經濟部核轉財政部申請讓售事宜,以促進地方繁榮及活化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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