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登記證警方籲查驗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每年應參加年度查驗,逾期查驗除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警察機關可依法逕予註銷其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且必須滿一年才能再次考證。縣警局交通隊籲請地區計程車駕駛人依規定辦理年度執業登記證查驗,以免逾期受罰。
為配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增設副證,並提升證照防偽功能,供乘客易於辨識,縣警局已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全面完成地區營業小客車換發新式證照作業,以強化駕駛人動態管理,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縣警局指出,依規定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每年應向警察機關辦理一次查驗,但近來發現地區部份計程車駕駛人未依期限內至該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目前已有許多駕駛人被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註銷)其執業登記證。且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考證)。
縣警局提醒地區「運匠」朋友應於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攜帶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個人國民身分證、小型車職業駕照及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正本至該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避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