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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有保障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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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研討會,昨日上午在金門縣政府舉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吳崇權也特別來金參與,並拜會金門縣長李炷烽,希望透過宣導來增進大眾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的認識和了解。

研討會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在金門縣政府多媒體簡報室舉行,包括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吳崇權、主任顏高飛、科長楊恭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陳惟龍、副經理邱瑞利、秘書葉國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秘書孫同憲、委員丁榮光等,也到場參加。金門縣政府主任秘書盧志輝、民政局長洪國正,以及鄉鎮調解委員等近四十人出席參加。

會中,並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副經理邱瑞利、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委員丁榮光,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承保及理賠、特別補償、求償及和(調)解作說明。

政府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施行,隔年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更全面將機車納入實施,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基本保障。在實施五年後,主管機關又根據實務經驗,對本法加以修正。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案,同年二月五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更進一步加強本法之基本保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之重要制度之一,旨在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與權益,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故各國多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責任保險。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特別補償基金從八十七年至九十五年,合計補償金額達三十九億二千五百三十五萬五千六百九十七元。補償死亡人數二千九百四十八人,殘廢人數一千四百零七人,醫療人數三千八百一十八人。

至於誰必須買強制險?答案是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前,應向保險人投保該保險。而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而什麼情形可以申請強制險?根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給付。而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給付項目,在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方面,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殘廢給付方面,依殘廢等級給付四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死亡給付方面,每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而每一次汽車交通事故每一人傷亡之責任限額為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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