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消保會重申包機不得影響正常航班
行政院消保會日前召開「研商離島地區定期航班作業程序及改善國內航班準點率」會議,該會重申,包機不得影響正常航班,至於取消定期航班,民航業者有義務於航站充分揭露資訊,以便現場購票民眾知曉,對事先已訂位之消費者,民航業者亦有義務逐一取得其同意,轉搭其他班次或其他妥適之處理,違者依法處罰。
縣府消保官顏水坤表示,部分旅客反映,台金定期航班,有時會因宗教交流包機而取消,造成困擾與不便,因此,消保會特別召開相關會議研議,並達成若干重要結論。
顏水坤指出,有關「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國內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之營運。」之疑義,案經金門縣政府函請交通部於96年11月13日釋示略以:該法規係93年6月29日修正發布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所增訂之條文,其立法說明為「為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包機影響定期航班之營運,造成惡性競爭。」爰增訂此項規定,其用意在於維護航空市場競爭之公平性,避免未營運該等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申請包機之方式飛航,影響既有航空市場秩序。
顏水坤說,行政院消保會重申,包機不得影響正常航班之原則,因應民航業者調度之需要而為權宜措施時,仍應兼顧消費者權益,故民航業者仍應依法於預計起飛前十個工作天向民航局申請包機核可。對於定期航班之取消,民航業者有義務於航站充分揭露資訊,以便現場購票民眾知曉;對事先已訂位之消費者,民航業者亦有義務逐一取得其同意轉搭其他班次或其他妥適之處理,違者依法處罰。
關於包機不得影響正常航班,違者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及第112條規定處罰乙節,民航局意見為:1、航空公司未依既定航班飛航,而取消正常航班改飛包機即屬違規,經民航局通知限期改善,若再次違規者即依「民用航空法」第112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2、航空公司在「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民用航空法量罰標準表」範圍內(同一單向航線取消可歸責於業者之班次達百分之十,或同一航班「班號」取消可歸責於業者之班次達百分之二十),尚有因應市場需求可彈性調整空間,例如春節等重要節慶,台金航線機位需求量大,航空公司在量罰表範圍內可取消其他航線班機加開台金航線。因為,若確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及第112條規定執行,於包機申請表加註不能影響定期航班,違者逕依規定處罰,無彈性調整空間,如此在重要節慶台金航線機位需求量大,且機隊運能未增加情況下,欲要求航空公司開加班機,恐有困難,若取消其他航線班機,亦屬違規,並影響其他航線搭機旅客權益。
顏水坤表示,縣政府已函請交通部民航局確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第112條等規定對民航業者嚴予管控,也呼籲地區民眾,搭機前最好都能事先預訂機位,萬一班機因故調動時,以便航空公司事先通知或協助簽轉其他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