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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打高粱酒不翼而飛賊丫是自家人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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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好好做人,就讓你被抓去關-關到『頭毛』生『虱母』!」

昨天在沙美公車站,幾個阿婆你一言,我一語,講了一段「地方新聞」;內容是什麼不太清楚,但是卻明明白白講了一句-讓你被抓去關-關到生頭蝨!

無獨有偶,金沙警察所所長王明宏最近也對呂厝一個未滿十八歲的「兒子賊」加以訓誡。他告訴這個未成年的「家庭內賊」:再不學好,以後若犯下大錯,恐怕要被關到「頭毛」(頭髮)生「虱母」(頭蝨)。所謂被關到生頭蝨,當然未必是真的是生頭蝨,只是形容要被關很久。

金沙警察所日前接獲一起失酒案-失主在家中樓梯間貯藏的十八打高粱酒統統不見了!這些酒是中華民國八十八年灌裝,已經可以算是陳年高粱酒了。

警察檢視了失主住家的內外,看不到任何被破壞的痕跡,且藏酒的地方並不顯眼,還裝設了門鎖。門鎖的鑰匙與許多雜物一起放在櫃子裡,因此,警方研判,偷酒的人,即使不是親人、熟人,也必然是有內應。

根據這些線索,警方認為失主家遊手好閒的中輟生嫌疑最大-失主的兒子經常流連網咖,也經常缺錢花!

經過警方詢問之後,失主的兒子坦誠是賊。真相大白之後,失主雖然對兒子的行為感到失望,但仍捨不得「大義滅親」;他決定自己「打打罵罵」就好。

不過,失主也知道自己其實已經管不動兒子了;因此,便拜託警方代替他訓誡兒子;也因此,王明宏便「曉以大義」,警告那個「兒子賊」:若賊性不改,以後偷到別人家去,被抓到之後,恐怕要被關到生頭蝨。

按中華民國的法令,偷竊是公訴罪,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九章第三百二十四條:「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因此,兒子偷老子的酒,在直系尊親屬不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法律是可以不追究的。

不過,若是賊性不改,一旦家裡偷完了,又偷到別人家去,就真的得負刑責了。

按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以上兩項規定,即使是偷竊沒有得手被查到,還是要接受法律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如果是在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是結夥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依法可以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王明宏表示,內賊偷酒的案件,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在呂厝的案子發生之前,也有一個鎮民因為六十打高粱酒失竊,請警察追查;警方研判是失主的兒子所為,但那位「兒子賊」人已經到臺灣去了。

王明宏表示,親人做家賊的案件,除非由親人告發,否則是可以不罰的。家賊難防,因此,如果家裡有喜歡在外頭鬼混,喜歡流連網咖,沒有工作又喜歡亂花錢的青年,最好把家裡的酒藏好!

呂厝的「兒子賊」偷了他父親的酒之後,賤價賣給了酒商;據說這位傷心的父親,已經用兒子售出的價格,把酒買回。

王明宏表示,如果失主提告,這批被偷賣出去的酒才算贓物;但失主知道是自己孩子所為之後,並沒有再請警方追究。不過,他呼籲買賣酒品的商家們,若收購了來路不明或價格差異太大的金酒,就要向警方報備;否則,一旦金酒變成贓物,警察還是要依照贓物罪將收購的人移送。

根據︽刑法︾第三十四章贓物罪中的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王明宏表示,類似呂厝的「兒子賊」案,如果有從犯被查獲,且不在刑法所規定的親等內,還是會被以偷竊移送法辦。

千防萬防,日防夜防,家賊難防!呂厝失酒案的失主為兒子取了一個很博學的名字,希望兒子唸個高學位;沒想到,兒子不但成了中輟生,還偷自家;這位「恨鐵不成鋼」的父親,面對這樣的結果,只能罵兒子是個「不肖子」,還說自己是:「飼老鼠咬布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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