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鎮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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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騰/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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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民代表會在第九屆第七次臨時會中,通過了金門縣金沙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的部分條文暨編制表的修正|原本置於民政課之下的清潔業務,由增設的清潔隊專責處理,並成為直屬鎮公所的機關。清潔隊設清潔隊長一人,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與課長同為薦任官。
金沙鎮公所的組織條例是配合清潔隊的增設而修正。修正後的︿金門縣金沙鎮公所組織自制條例﹀,第三條規定如下:「本所置鎮長,綜理鎮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第四條規定如下:「本所置祕書,為幕僚長,承鎮長之命,處理鎮政,掌理核稿等事項。」第七條規定如下「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鎮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九條規定如下:「本所設清潔隊、托兒所、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修正後的金沙鎮公所員額編制,由二十六人變成二十五人,包括:鎮長一員。薦任八職等祕書一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課長五人。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四人。技士、獸醫、技佐各一人。里幹事七人(現有八名里幹中的一人,移至清潔隊擔任隊長)。辦事員二人。書記一人。人事管理員一人、主計員各一人。
已通過的︿金門縣金沙鎮清潔隊組織章程﹀中,第二條和第三條明定清潔隊的上級主管單位是鎮公所;在任務上兼受金門縣環保局的指導;清潔隊長要承鎮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第五條規定清潔隊設置隊長一人,得設辦事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