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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江法語》後悔幫候選人買票嗎?不妨來個窩裡反 /吳鎔銘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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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大明的宗親鐵雄參加金門地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由於本次參選人數高達6人,形成6搶1局面,由於公開競選活動全面熱烈展開,各候選人花樣百出,競爭日趨白熱化,各候選人宣傳車在金門各鄉鎮街道穿梭,拜票尋求選民的支持聲不絕於耳,連民眾門口及信箱中也陸續充斥候選人所散發各式各樣競選文宣;大明不僅是鐵雄的文膽也是操盤大樁腳,鐵雄拿新臺幣1000萬元給他,要他以每票代價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他就按照鐵雄提供的賄選名冊開始撒錢;但是大明從金門日報上得知,近日來金門地區司法警察機關金門地區內疑似賄選的立法委員候選人大龍、阿丁及其樁腳小新等人的住處執行搜索並一一約談到案,大明感覺到大事不妙,接連失眠好幾天,整天心神不寧,大明的老婆珍珍看到以為老公面帶愁容,以為他因選戰操勞過度,便輕聲詢問大明:「你累了嗎?」大明疲憊地說:「伊為鐵雄買票賄選的事情非常不安,因為地檢署在反賄選宣導時說,現在賄選的人被查獲的話,地檢署不能對被告緩起訴,法院也不能對被告判緩刑,伊不知道要不要繼續為鐵雄撩下去?但是到時出事了怎麼辦呢?」大明、珍珍夫妻2人經過徹夜詳談後,便決定翌日上午由大明撥打法務部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去自首,於是大明在珍珍陪同下到金門地檢署,向檢察官供出伊為鐵雄買票賄選事情的全部經過。

請問:大明的上開行為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窩裡反條款的規定?

二、法律解析:

金門鄉親們應體認買票乃選風敗壞的主要因素,往往查察賄選僅查候選人的助選樁腳買票,樁腳大多一肩承擔,替候選人脫罪,而讓買票的罪魁禍首逍遙法外,因為負責撒錢的「白手套」(樁腳)一旦出事,候選人馬上撇得一清二楚,讓那出事的樁腳去做代罪的羔羊,以致被起訴的被告都是一些候選人的樁腳或抬轎的人。這些人為候選人盡心盡力操盤或抬轎,結果落得自己官司纏身,坐牢是指日可待的事。如果樁腳或抬轎的人想求自保,就得趕快把握時機,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窩裡反」條款來救自己。

在本案例中,若大明為鐵雄買票賄選案件還沒有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發覺前,且大明將自己涉及買票賄選的情節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自首,就可以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窩裡反」條款。什麼是「自首」呢?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有下列三個要件:1.行為人自動去警局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自己所犯的罪,2.自首的時間必須是刑事追訴機關還沒有發覺犯罪之前,3.行為人申告後要自動接受裁判。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4項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買票罪或預備買票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而犯該條第1項是向有投票權人的行賄罪,也就是買票罪,或者第2項的預備買票罪;只要大明符合自首的要件,就有獲得減輕刑度或免除其刑的寬典機會。

若大明是在偵查中自白,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買票罪或預備買票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文中所稱的「偵查中」,指案件仍由檢察官偵辦中,如果被告已經被提起公訴,就沒有這項寬典的適用。所謂的「自白」,是指被告供出整個犯罪經過而言,大明若在偵查中供出伊為候選人鐵雄買票賄選的犯罪行為及提供具體證據,順利將候選人鐵雄揪出來,則大明也是可以依法減刑或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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