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賄選縣府將舉辦有獎徵答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舉行、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則於明(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舉行,縣府特別舉辦有獎徵答,藉此讓全體縣民瞭解選舉買、賣票是犯法的行為,以期全力支持並參與反賄選工作,讓金門成為一個選風乾淨的島嶼。
是項有獎徵答活動係由金門縣政府主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金門日報社協辦,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贊助。
徵答起訖時間將自明(二十五)日起至明(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公開抽獎時間為明(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假縣府第一會議室舉行。
縣府政風室表示,今(二十四)日將先刊登本次活動題庫(含答案)給鄉親參考,明(二十五)日正式活動後,將由其中選出十題做為有獎徵答題目,並於本報刊登。
關於徵答辦法,參加徵答者,請將金門日報所印刊反賄選有獎徵答題目剪下(影印者無效),貼在明信片背面,於明(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達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收。
參加者請詳填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以便於得獎後連繫,未具名或上述資料填寫不明無法取得連繫者視同棄權,同一地址僅能一人領獎;題目全部答對者始可參加抽獎;每一戶籍地限得獎一人次,全部共六十獎項,獎品相同;有獎徵答活動於明(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利用縣府主管會報公開抽獎,中獎名單於一月十八日刊載金門日報及縣府網站,得獎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縣府指定地點領取獎品。
獎品方面,抽中者每人贈送價值新台幣二千元腳踏車一輛,共計六十輛(由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贊助)。政風室說明,該次活動參加對象為一般民眾,至於各級學校學生,將請教育局另訂辦法鼓勵學生參與,彩品亦為自行車一輛,共四十輛。
中獎人於接獲縣府領獎通知(電話及明信片)七日內未到指定地點領取者,視同棄權,獎品將轉送公益單位,中獎人不得提出異議。
金門地區第7屆立法委員及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反賄選有獎徵答題目(參考題庫)
壹、是非題:對則答「○」,錯則答「×」
(○)一、任何候選人若經查獲賄選案件,即使因而當選公職,檢察官於選後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使當選者嗣後也會喪失公職人員身分;因此,任何人一旦涉及投票行賄罪,除須遭受刑罰之制裁外,也不可能因賄選而取得擔任公職之任何利益。
(○)二、選舉買票敗壞風氣,賄選扭曲選舉公平結果,任何選舉都不能有買票或賣票的行為。
(○)三、所謂「選舉搓圓仔湯」就是候選人或有資格參選人之間的賄選行為。
(×)四、選民收受候選人所交付的賄款後,只要不去投票支持該候選人,就不會構成賄選罪。
(○)五、候選人於選舉期間,以候選人身分提供選民招待旅遊費用差價之不正利益及贈送菸酒等物品,約使有投票權之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至於選民明知仍收受候選人提供的旅遊招待及菸酒禮物,則已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
(×)六、每位候選人的助選人員、輔選大將、各樁腳為使自己支持候選人能順利當選,應盡全力幫候選人買票。
(○)七、候選人在舉辦募款餐會販售餐券,並於餐會中宣布餐券存根,可於其當選後向競選辦事處兌領現金1萬元,亦屬於金錢賄賂,也是一種賄選行為。
(○)八、候選人若以公家資源舉辦活動,邀請有投票權之選民參加,活動中並安排免費的餐宴及贈送家電、水果禮品,再趁機於活動中進行拜票,向參加活動之選民尋求支持,其行為應成立之投票行賄罪。
(×)九、候選人在宗親大會會議上,當場表示捐款200萬元禮券給宗親會,並要求各宗親投票支持,因為200萬元是捐給宗親會,並非捐給宗親個人,所以不構成賄選罪。
(×)十、選民為彌補投票當天的損失,可以順理成章向各候選人索取「走路工」、「便當費」、「茶水費」、「誤餐費」作為投票的代價。
貳、選擇題:
(2)一、金門鄉親們,若您發現賄選情形時,可以打那一支電話號碼檢舉?1、0800-024-024 2、0800-024-099 3、0800-099-099 4、0800-099-024。
(4)二、若您發現疑似賄選案件,可以向那一個機關檢舉?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3、金門縣警察局4、以上皆可
(1)三、檢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而查獲賄選案件,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為何? 1、新臺幣1500萬元2、新臺幣1000萬元3、新臺幣100萬元4、新臺幣50萬元
(2)四、檢舉立法委員候選人而查獲賄選案件,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為何?1、新臺幣1500萬元2、新臺幣1000萬元3、新臺幣100萬元4、新臺幣50萬元
(4)五、檢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重要支持者(俗稱樁腳)而查獲賄選案件,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為何?1、新臺幣1500萬元2、新臺幣1000萬元3、新臺幣100萬元4、新臺幣50萬元
(4)六、候選人於選舉期間要求選民投票支持而為下列行為,那一種可能構成賄選?1、出錢招待選民喝酒唱歌2、補助選民返回金門投票之機票或小三通船資3、贈送家用電器及水果禮盒收買選民4、以上皆是
(1)七、選民若未實際在該遷入之地址居住,基於為取得投票權之目的,接受候選人或其樁腳安排、出資,始於選舉當日前往其設籍投、開票所投票,即為「虛偽遷徙戶籍」,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之虛偽遷徙戶籍者仍受到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其行為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構成犯罪2、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1)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犯投票行賄罪者的刑責為何?1、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3、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之罰金
(3)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規定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的刑責為何?1、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3、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2)十、候選人所散發的文宣資料,一定要1、由助選員散發2、候選人簽名3、競選總部審查4、選委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