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稽查新制元旦啟動
為健全菸酒管理,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金門縣政府經擬訂「金門縣政府九十七年度菸酒業者稽查實施作業計畫」,將自明(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施。並將函請各單位依計畫執行。
縣府表示,這項作業計畫,係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暨財政部訂頒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為執行稽查及取締業務,金門縣政府設置菸酒聯合查緝小組,成員包括衛生、環保、工商、新聞、警察、消保官、財政及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
在權責劃分上,財政主管機關辦理菸酒之稽查、取締、標示、廣告促銷及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間協調、聯繫事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危害環境保護管理及協助扣押物銷毀等事項。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理等事項。新聞主管機關辦理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等事項。建設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檢查及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等事項。警察機關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實施菸酒檢查或取締時,得依其請求予以必要之協助事項。
該計畫實施期間自明(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時程規劃上,在抽檢方面,分為定期抽檢、不定期稽查部分。定期抽檢部分,計分第一季(一至三月)、第二季(四至六月)、第三季(七至九月)、第四季(十至十二月);不定期稽查部分,將依檢舉案件、移來案件及因應實務需要採取機動性不定期稽查。
至於宣導部分,金門縣所轄金城、金湖、金沙、金寧、烈嶼等五鄉鎮及其村里、傳統聚落、社區,分批次實施宣導,以宏績效。
關於抽檢對象及原則,財政局表示,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抽檢對象為金門縣轄區內之菸酒業者,包括: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執照之業者;每一酒製造業者,就已產製並於市場上銷售之酒品,金門縣政府每年應指定業者每一產品種類至少提供二件產品及各該產品指定項目之衛生檢驗報告。金門縣政府每月至少就每一產品種類抽驗一項產品。而依財政部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函示,蒸餾酒類並不需添加二氧化硫,金門縣轄內酒製造業者產製之蒸餾酒類九十七年度免驗二氧化硫。經檢驗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酒類產品,比照進口酒類二年內免再檢驗。惟認定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隨時依規定檢驗。而菸酒販賣業者,以實際經營批發或零售之業者為準。
抽檢家數,以前一年度十二月底轄區內菸酒業者之家數為準,金門縣轄區內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計有四家(六廠),每家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抽檢,本年度至少應抽檢四家(六廠);金門縣轄區內菸酒進口業者六家、販賣業者二百七十五家,合計二百八十一家,每年應至少抽檢百分之五以上,本年度應抽檢十四家以上。另外,針對未變性酒精販賣業者列冊管理並定期查核。
抽檢作業上,抽檢以實地檢查方式為之。至酒類衛生檢驗報告,則視情況於酒製造業者廠區或市場銷售之酒品抽驗之。實施抽檢前,得發函通知受檢業者,告知檢查時間及需準備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知:一、受檢業者被舉報有違法行為者。二、稽查機關依據相關事實,認受檢業者有違法行為者。三、預先通知有礙稽查之進行者。
至於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及取締時,應出示金門縣政府核發之菸酒稽查證或公函。而抽檢時,同一路段如發現有非擇定之抽檢對象,稽查人員得併同抽檢。有關案件處理方面,抽檢合格案件,由稽查人員當場填寫「金門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菸酒稽查現場紀錄表」,並請受檢業者當場於該表簽名,返縣府製作稽查報告後陳閱存參。抽檢不合格案件,則當場填寫「金門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收據」,並查扣違規物品,並由稽查人員對違法嫌疑人製作談話紀錄後,移由相關機關辦理。
而對於扣押物之保管,緝獲違規菸酒等扣押物如易於搬運,於清點、登記專簿後,於物品上加貼標籤,運交金門縣政府倉庫妥慎保管;惟如搬運不便,得由稽查人員現場封存後,責由違法嫌疑人保管。而抽檢結果由金門縣政府財政局製成報表,按季彙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