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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社會局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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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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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縣府社會局刻正針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等相關問題,加強說明、宣導。

一、有關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之範疇為何?

社會局表示,所謂公部門各業之對象,包括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等)。

二、臨時人員原為定期契約,公務機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是否引致長期僱用?

社會局說明,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如工作性質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故臨時人員如納入該法適用,有關終止勞動契約情事仍應依該法規定意旨及精神辦理,並不會引致長期僱用之問題。

三、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加班費成本將造成財政衝擊?社會局指出,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可選擇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不發生增加經費問題。

四、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特別休假成本將造成財政衝擊?社會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因此年度落實休假,不會有折發工資問題。

五、公務機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終止契約資遣費亦將增加財政經費?

社會局說明,(1)臨時人員如屬定期契約人員,契約因屆期自然終止,並不生資遣費給與問題。故如屬於定期契約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臨時人員,不生資遣費之情形。(2)至於不定期契約之勞工,適用退休金條例新制實施後,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始依其適用新制之年資,每滿一年給與0.5個基數之月平均工資為資遣費,與舊制相較時,每年少0.5基數且有上限6個月平均工資之限制。若非上開所定資遣原因終止契約,而係勞工自動離職,則亦不生給付資遣費之情形。

六、公務機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補償規定,是否增加財政負擔?

社會局指出,(1)有關用人單位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2)勞工職業災害治療期間,依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僅補償日投保薪資70%,不足之30%應由雇主負擔。

七、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是否增加退休金財政負擔?

社會局表示,臨時人員已於95年1月起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繳退休金,無增加退休金成本問題。

八、是否造成機關工作調度困難?

社會局說明,(1)查勞工之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係勞動契約約定事項,不論有無勞動基準法適用,雇主因應企業經營必需,欲變更或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或地點時,因涉及勞動契約內容改變,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為之。公務機關之臨時人員目前雖無勞基法適用,惟其與公務機構並非公法上之特別法律關係,如因業務需求欲調度臨時人員之工作時,本應依上開原則辦理,似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2)臨時人員如納入勞基法適用,有關工作調度、排班困難等問題,如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工作者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懷孕女工得申請改調至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或降低其薪資等。勞基法已有相關彈性修正管理規定,可因應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及排班等問題。

九、是否引致大量解僱風潮?

社會局表示,(1)查公務機構進用之臨時人員,有關契約終止事項,應依雙方之契約為之;有關僱傭關係之消滅民法第488條及489條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以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此,公務機構如以適用勞基法為由,擬與所聘臨時人員(解僱)終止契約關係,其適法性,仍應遵循上開原則辦理。(2)臨時人員如納入勞基法適用,是否引致大量解僱風潮(地方機關因無法籌措財源,導致大量解僱臨時人員之情形),事業單位解僱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十、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恐引衍生渠等要求團結、協商、罷工等勞工三權?

社會局指出,(1)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373號解釋之人員,自有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2)臨時人員勞動三權係依據勞動三法而非勞動基準法,因此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皆不影響該等人員之勞動三權權利。(3)考試院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認為,依工會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憂心組織結社可能引發紛爭,建議該等人員之勞動三權應予限縮。惟公務機關臨時人員,有無勞動三權,另依其他法律規定。至於整體公部門工作者可否享有或限縮勞動三權,將視勞動三權草案修法時通盤研議,保留行政院協商,由行政院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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