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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表揚模範公務員受理遴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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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九十七年遴薦時間到二月一日前,由各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審議。行政院並已行文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依分配名額提出遴薦。

九十七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分配遴薦名額方面,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二至四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各一至二人。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各一人。其餘各主管機關各一至三人。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同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行政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未曾依這項要點獲選者為優先。

另外,表揚要點第九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行政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撤銷其資格:::。」。

有關遴薦方式,應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辦理所屬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選拔結果暫不公布及表揚,並就其中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核定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行政院將依表揚要點表揚;未獲選者,則由各主管機關併機關原選模範公務人員表揚。

而辦理選拔時,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符合表揚要點第四點資格條件規定,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且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報行政院參選(簡任最多以一人為原則);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請各主管機關儘量自行獎勵,不宜報行政院參選,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另為深化兩性平權觀念,請儘量拔擢績優女性公務人員報行政院參選。遴薦人數在二名以上者,請排列優先順序並於函中敘明,以作為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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