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禁止競選或助選活動
今(十二)日是立委選舉及公投投票日,投票日當天不可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法可處新台幣五十萬至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中選會就呼籲政黨及任何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根據中選會指出,依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中選會指出,以往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須經制止不聽程序,才可以處罰」,且罰度為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但依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不但不須經制止不聽程序,只要違法就可處罰,而且罰度更大幅提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中選會指出,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政治人物在投票日當天接受媒體訪問的內容,若有助選、競選嫌疑,當地縣市選委會都可依法辦理。還有候選人過去會利用報紙夾宣傳品,在投票日發到選民家中,新修正的選罷法也禁止這種行為,連夾報廣告都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