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停留一年以上即可考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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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水詠/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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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根據交通部、內政部發布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即可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通過考驗者,就可取得駕駛執照,開車上路。
監理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三條條文未修正以前,規定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附經許可已連續(最後一次入境)停留三個月以上之證件。
監理所表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規定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不變;取消了「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附經許可已連續(最後一次入境)停留三個月以上之證明」。換句說,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只要「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即可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通過考驗就可取得駕駛執照,開車上路。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三條條文第五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一年以上之入出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檢附一件以上之居留證明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三條條文第六項駕駛經歷證件: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體能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