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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氣定檢期限放寬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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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機車車主進行排氣定期檢驗,環保署已公告自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檢驗期限放寬為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本縣環保局呼籲出廠滿三年機車的車主,請按照該檢驗期限規定為愛車進行一年一度的機車排氣檢驗,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地區接受機車排氣檢驗之車主,可攜帶行車執照,連同要接受排氣檢驗之機車,前往環保局委託的六家機車排氣檢驗站接受檢驗。

環保局指出,地區共有永達機車行、東發機車行、名陽機車行、欣欣機車行及金葉車業行、新敬業機車行等六家環保局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分布於金城、金湖、金沙及烈嶼四個鄉鎮,他們接受環保局委託,代為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民眾之機車若需接受排氣檢驗,可前往上述任一家機車排氣檢驗站即可。環保局表示,為有效提昇到檢率及便利機車車主進行檢驗,環保署已公告修正檢驗期限規定,自97年起將檢驗期限由現行的發照月份及下一個月放寬為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如發照月份為二月的機車,原規定應於每年二月及三月進行檢驗,自97年起則可提前自一月起實施檢驗。

環保局指出,機車新車出廠滿三年後,車主即應依行車執照上所載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接受一年一度的機車排氣檢驗,未實施定期排氣檢驗者可處新台幣二千元的罰鍰;排氣檢驗不合格之機車,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否則可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未實施定期排氣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交通監理單位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而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如未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如被查獲可能被處以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之罰鍰,並扣繳牌照。另基於提醒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立場,對於逾期仍未排氣檢驗之機車,寄發二次通知,倘仍不於期限內接受機車排氣檢驗,環保局將逕行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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