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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高中生台籍駕駛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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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高中一位翁姓男學生於十一日晚間自習後騎乘腳踏車返回向陽吉第住家,行經水試所旁西海路被一輛逆向行駛的白色自小客車迎頭撞擊,並造成顏面四肢多處擦傷與挫傷,這位台籍的林姓駕駛未曾下車察看,加速逃逸,金城警察所員警胡宗廉、楊家熙二人根據車禍現場遺留的跡證以車尋人,鍥而不捨明查暗訪,終於在十三日將這名肇事逃逸駕駛查獲,經調查後於昨日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金城警察所調查,十一日晚間一位家住向陽吉第的翁姓學生於晚間九時許在學校晚自習後,騎乘腳踏車回家,在行經西海路水試所後側至富國機械修理場前交叉路口時,被迎面一輛逆向行駛疑似酒駕的白色自小客車撞擊,翁姓學生當場倒落地面,四肢及顏面多處擦傷和鈍挫傷,臥躺於地上,還好一位剛下崗的金門海巡隊員行經,並緊急通知消防局及警察局派員到場救護、處理。

處理這件車禍的金城警察所員警胡宗廉、楊家熙也調來大型照燈,收集現場肇事車輛遺留的碎片,並發現一個白色圓形車頭前拖車桿的蓋子,加上受害者的指證,判斷肇事逃逸應是一輛白色自小客車。

胡、楊兩位員警除了上班時間外密切注意、偵查,更利用勤餘前往四處查訪,十三日下午二人利用下班期間相約四處訪查,終於在后園路段發現一輛疑似肇事的白色豐田自小客車,二人在與這輛車子會車後,立即掉頭一路跟蹤,當這輛車子進入加油站加油時,員警立即上前盤查,當場發現該車子車頭前的拖車桿的蓋子已掉落不見,且根據車禍現場蒐集的跡證與車輛毀損的情形進行比對吻合。

城警指出,這位肇逃的林姓駕駛(男,台中縣人,三十七歲)也坦承因為路不熟於十一日晚間曾撞倒一輛腳踏車,未曾下車察看即駛離,但曾請朋友回頭到場察看。不過,員警在現場處理車禍三、四十分鐘,卻不曾看到有民眾前往關心這件車禍,判斷這是肇逃者的推託之詞,並於調查告一段落後,將他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另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除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照外,尚需擔負刑事責任。

縣警局奉勸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要心存僥倖,不管誰對誰錯?抑或誰應負肇事責任?應立刻報警處理,並作必要之救護措施,切勿一走了之,以免一輩子受到良心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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