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縣府重修縣民意外傷害濟助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點閱率:601

縣府日前審議通過「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修正草案」。為充份照顧縣民,符合實際需要,有關申請期限,縣民死亡部分,申請期限仍維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於傷殘部分,申請濟助的期限,則放寬於「殘等證明確定後半年內」提出申請。

縣府表示,為安定社會,適時解決金門縣民眾因遭受外來意外傷害致死亡或身體成殘者,給予生活上的濟助,特別修訂該辦法。「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修訂的重點,主要係就申請濟助對象、明列不得申請之要項、申請程序及期限等原有條文,作部分文字修正,以及延長申請時效,俾讓該辦法更臻落實。

縣府說明,該辦法所稱當事人,係指因受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致死或身體成殘之受害人。辦法所稱申請人,於當事人死亡,為當事人之法定繼承人,於當事人受傷害,為當事人本人,但受傷害之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為依法定程序指定之監護人。

為明定金門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對象及範圍,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死或身體成殘,現設籍金門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該濟助金:一、實際居住且設籍金門縣連續滿十年者;二、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金門縣且累積滿十五年者;三、出生地為金門縣且現設籍金門縣實際居住滿一年者。

第四條則明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金額標準,規定因意外身亡者,最高核給新台幣五十萬元。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依其傷害等級核給,一級發給四十萬元,二級三十萬元,三級二十萬元,四級十萬元,五級五萬元,六級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因素致死亡或成殘者,不予以濟助:

一、當事人係故意行為。

二、當事人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

三、當事人係犯罪行為。

四、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六、失蹤人口。

七、猝死或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或傷殘。

八、虛設戶籍者。

九、酒後駕車或明知駕駛人有喝酒行為仍接受承載者。

十、無照駕駛。

至於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申請程序與期限,辦法中規定,申請人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縣府審核。

針對該規定,主任秘書盧志輝表示,「申請人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之規定,對於因故意外死亡的案例沒問題,但對於傷殘案例則有待商榷,因民眾於事發後,均全力忙於搶救,無心申請,且傷殘狀況一直在改變中,到底要依那一傷殘等級提出申請還未定,因此,有關傷殘部分的提出時限,應再予延長放寬,以減少爭議。

縣長李炷烽也認為,相關規定應修正為,等殘障等級確定後多少期限內提出申請,比較合理。一來是事發後,傷殘民眾大都忙於搶救中,另外,說不定搶救後會復原,也就不必申請相關意外濟助。

經討論後,有關縣民死亡部分,申請期限仍維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於傷殘部分,申請濟助的期限,則放寬於「殘等證明確定後半年內」提出申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