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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大陸旅客品質不佳削價競爭是主因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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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昨日辦理一場「提昇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來金門旅遊服務品質宣導」座談會,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與旅遊業者進行座談,他期許地區旅遊業者落實的配合「確保大陸地區人民來金旅遊服務品質執行方案」,一起努力來提升旅遊品質,做到讓大陸遊客滿意、業者也有合理的利潤,也提升金門對外觀光形象的三贏效益。

這項座談會於昨日上午十時假縣政府會議室舉行,由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主持,包括縣政府交通旅遊局長林振查、課長許績鑫、金門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吳嘉獎、總幹事楊再平以及旅遊業者與會參加。

縣府交通旅遊局說明召開該項座談會的背景,係有鑑於93年12月7日開放大陸人士組團來金旅遊服務品質每況愈下,民代屢有質詢,外界亦有不同意見,為杜絕輿論暨輔導業者良性發展,爰與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多次座談,檢討現行旅遊行為,經研擬「確保大陸地區人民來金旅遊服務品質執行方案」,該方案並由公會調整為「公會版本」已提供各位業者參考使用,同時於96年7月8、9日刊載於金門日報;另為提供業者逐步調整空間,縣府亦於96年7月27日邀集業者辦理座談,會中除就相關重點明確宣示,亦明確告知輔導期至96年12月31日止,期間將加強輔導與稽查,並視輔導情形再予檢討。

交通旅遊局也說明現階段影響旅遊服務品質原因分析,削價競爭是影響旅遊服務品質之主因,自93年12月7日起開放大陸地區人民組團來金旅遊,初期秩序良好,唯後續業者間以削價競爭方式,造成團費一蹶不振,團費收訖情形不佳,而團費問題正為影響旅遊服務品質之主因、業者是否以合理團費支付下遊業者(如隨團服務人員、餐廳、遊覽車、旅館、其他合作對象)為造成服務品質不佳之主因。其次,購物點使用過多,業者因收訖之團費不足以支付相關開銷,必須採取使用過多之購物點(現行以每日二點為原則),使旅客產生三天遊程均在使用購物點之不良觀感。其次,未依規範運用必遊景點,業者除超量使用購物點,迫使壓縮參訪景點時間,又未依規範運用必遊景點以強化金門印象,使遊客對金門整體印象模糊。再來,隨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不佳,隨團服務人員或因酬勞不足、或因解說素質不佳,加上旅行業者要求使用過多購物點,對金門觀光之介紹趨於草率或態度不佳、臨場反應不足,第一線執行業務人員之規範愈加重要。交通旅遊局也說明為落實「確保大陸地區人民來金旅遊服務品質執行方案」,縣府、公會、業者應配合事項如下:(一)落實「合理團費」以確保旅遊服務品質:有關「合理團費」已由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96年11月7日函報縣府備查,並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1、接待規格分級:區分為豪華團、標準團、經濟團等三種分級,該分級請業者參考運用,提供消費者選擇;公會已將接待規格分級及「確保大陸地區人民來金旅遊服務品質執行方案」以公會名義提供大陸相關部門及組團社,明確告知本縣及公會堅持之立場,請業者配合搭配運用、公會配合推動、縣府加強稽查。2、規範每日遊最低團費標準:依豪華團、標準團、經濟團等三種分級,必須搭配旅館規格(如AA級A級B級)、使用餐標(概分為每餐2500、2000、1500以上之分級)、遊覽車(車齡要求)、小費標準(提供隨團服務人員合理接待費用,可使解說及服務品質有所提升)、雜支標準、最高購物點限制、最低必遊景點等要求,該細項亦由公會已提供各位業者,請配合實施,另為提供業者調整時間,縣府將自97年2月15日起針對接待計畫表上是否詳列接待規格分級及要求業者提供(或傳真)與大陸組團社之契約書件等文件做為查察之項目,如有稽查發現未使用及費用過低者,縣府將以違反「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10條予以記點處分。3、明確最低團費標準內涵:依公會函報備查之最低團費,三天二夜經濟團約為人民幣1800元、標準團約為人民幣1900元、豪華團約為人民幣2000元;二天一夜經濟團約為人民幣1250元、標準團約為人民幣1350元、豪華團約為人民幣1500元;一日遊經濟團約為人民幣950元、標準團約為人民幣1000元、豪華團約為人民幣1030元,請業者共同遵守。目前現有20家符合接待大陸旅客資格,多數業者原依「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提送之「接待計畫」所列接待費用未符合「合理團費」標準及「接待規格分級」,且接待計畫配合當時法規入境日為二天一夜遊而未做調整,現行提送之資料多為二天一夜行程,為貫徹大陸地區人民組團來金旅遊服務品質,請業者自該會議後至97年2月15日前,應依公會版合理團費重新函報「接待計畫(區分三天二夜、二天一夜、當日遊)」送請縣府審查,該接待計畫經縣府審查後,如符合合理團費者准予接待;審查未符者,退回業者重新調整提送;如有逾期未函報者或提送審查中未經審查合格者,仍執行接待工作時,縣府將以違反「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2款以記點處分,並採累記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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