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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逃漏稅國稅局將加強展開重點查核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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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將於三月十日起展開營建業及個人建屋出售者重點查核作業,籲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於承攬工程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稅額外,仍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個人建屋出售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照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該服務處日前已向有關單位蒐集相關營繕資料,將於三月十日起展開查核作業,該服務處再次呼籲,請營業人及個人建屋出售者檢視有否因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並於國稅局發函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服務處說明,例如臺灣某分局轄區某甲因未辦理營業登記,借用乙營造公司營造業牌照投標承攬工程,銷售額3,600萬元,逃漏營業稅18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180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540萬元。某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工程實際承攬人為乙營造公司,其僅基於受僱關係而執行乙營造公司交付之工程,並領有員工薪資,其配偶雖協助處理相關資金事宜,惟該等資金之權利義務仍為乙營造公司所有,其與配偶並無權支用,國稅局不得遽予認定營業行為係其所為,而課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責任等語;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查本件原先雙方均表明系爭工程係合夥承包,嗣後又改稱系爭工程係由乙營造公司承包,其僅係受僱於該公司執行系爭工程,前後陳述自相矛盾;又系爭工程領標、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營造工程綜合險、僱用工人、購買材料價金、資金調度及記帳,均由某甲及其配偶主導,乙營造公司僅係以其名義配合投標、簽約、開立統一發票及領取工程款,其餘過程均未參與,另以乙營造公司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由某甲及其配偶保管,該工程款雖由乙營造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工程款之支票後,轉交某甲及其配偶存入上開銀行帳戶兌領,再轉匯至某甲及其配偶之銀行帳戶,以支應相關款項,某甲僅交付稅金及車馬費200萬元予乙營造公司,然事後系爭工程之帳證資料仍由某甲及其配偶保管而為調查局查獲,顯見系爭工程確係某甲向乙營造公司借牌承包,某甲雖主張系爭期間領取乙營造公司薪資,然查某甲具有工程方面專長,其所領月薪卻與外勞在本國所領之基本工資(15,840元)相差無幾,亦不合常情,而不予認定。故某甲未申請營業登記逕行營業,銷售勞務,就其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是仍應受處罰。

該服務處籲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於承攬工程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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