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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汽車駕照審驗台金同步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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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職業汽車駕駛人管理,金門監理所自今(九十七)年度起,與台省同步辦理「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逾期未審驗」之舉發及逕行註銷其職業駕駛執照等事宜。

監理所表示,配合「道路安全規則」修正營業大客車裝置行車紀錄規定,其民國九十年以前領牌之車輛,自今(九十七)年二月起檢驗時,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檢測合格證明書。

監理所指出,出廠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應檢附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檢查項目。同時,監理所依據規定業已函請遊覽車公會及所屬車輛公司配合辦理,並加強檢驗,以維行車安全。

監理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監理所表示,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該所提醒指出,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監理所表示,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輛之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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